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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法院前撞死律師 法界人士:重判搶救司法
時間 Tue Jul 18 07:41:24 2017
※ 引述《dispptt (dispptt)》之銘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wR5zux7KV8
打離婚官司 丈夫竟開車撞妻子及律師 1死1重傷 - YouTube
新聞連結: 台南地方法院西側門人車通道,今天下午驚傳離奇的車禍命案,一輛小貨車衝撞一男一女,造成男死亡、女重傷。警方到場調查,小貨車司機洪姓男子坦承今下午與李姓妻子、妻子委任黃姓律師到台南地院開庭,開...
新聞連結: 台南地方法院西側門人車通道,今天下午驚傳離奇的車禍命案,一輛小貨車衝撞一男一女,造成男死亡、女重傷。警方到場調查,小貨車司機洪姓男子坦承今下午與李姓妻子、妻子委任黃姓律師到台南地院開庭,開...
: 因為他一下車就在打119電話了 36秒處
: 符合準中止犯的要件
不是我要講,真的要出來說的話,也要多念一點書。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這件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中止犯、義憤殺人罪。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先說說中止犯,中止犯有一個要件叫「須具備未遂犯之要件」,
什麼叫未遂犯,那就是「犯罪結果未發生」,這件犯罪結果有沒
有發生?人都死了,還能認定沒發生的話,也是很神奇。
什麼叫未遂犯,那就是「犯罪結果未發生」,這件犯罪結果有沒
有發生?人都死了,還能認定沒發生的話,也是很神奇。
中止犯還有一種叫做「準中止犯」,也就是dispptt 大在講的積
極性什麼的,但是準中止犯的要件還是要有「犯罪結果未發生」
,只這件結果發生了沒?我想也不用我再重覆了。
極性什麼的,但是準中止犯的要件還是要有「犯罪結果未發生」
,只這件結果發生了沒?我想也不用我再重覆了。
至於義憤殺人罪,須「當場激於義憤」:
一、所謂當場:指被害人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必須與行為
人之殺人行為間,有時間、空間上的緊密關聯,且不以被害
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
人之殺人行為間,有時間、空間上的緊密關聯,且不以被害
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
本件律師和妻子已經開完庭,要離開法院了,很難解釋為符
合「當場」這個要件,就算你要解釋為符合,也不會符合下
一個要件。
合「當場」這個要件,就算你要解釋為符合,也不會符合下
一個要件。
二、激於義憤:行為人突然目睹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基於道義上
之理由而產生憤怒之心理狀態,即不僅以被害人先有不義行
為為已足,且須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
者,始足當之。
這個律師在法庭上有做什麼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嗎?很
明顯的一定不可能有的吧,既然沒有不義行為在先,就不可
能構成義憤殺人罪的。
明顯的一定不可能有的吧,既然沒有不義行為在先,就不可
能構成義憤殺人罪的。
當然,我也知道有些人會說,訴訟當事人都會羅織一些罪名
到對方身上,這種當然會惹對方生氣,要是我碰到,我也會
很生氣,不過,這種訴訟上的攻防行為要是也能被認為是不
義行為的話,那在法庭上殺律師、對造,不就都能解釋為義
憤殺人?這樣很危險吧。
到對方身上,這種當然會惹對方生氣,要是我碰到,我也會
很生氣,不過,這種訴訟上的攻防行為要是也能被認為是不
義行為的話,那在法庭上殺律師、對造,不就都能解釋為義
憤殺人?這樣很危險吧。
而且,實務上認定的足以引起客觀公憤的行為很嚴格,例如
例如擅賣眾地吞價不分(28年上字第2564號判例)、受被害
人之毆辱欺凌(73年臺上字第6037號判例),都不被認為是
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再者,若過寬認定「不義行為」
的話,很容易架空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的規定。
例如擅賣眾地吞價不分(28年上字第2564號判例)、受被害
人之毆辱欺凌(73年臺上字第6037號判例),都不被認為是
足以引起公憤的不義行為;再者,若過寬認定「不義行為」
的話,很容易架空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的規定。
要酸法院很容易,但不要拿一些根本連實務上都不是這樣認定的
說法來誤導一般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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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網友戰翻天 最後還是可教化 恐龍法官不會讓大家失望的1F 07/18 07:43
這個我就真的無法反駁您了。
推 : 法學大師 好棒2F 07/18 07:43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7/18/2017 07:45:05→ : 開上課了,不懂的坐好啦3F 07/18 07:44
→ : 現在不缺鍵盤法律系來積非成是,想問d大,你老師哪位?4F 07/18 07:47
推 : 一定是可教化 有悔意5F 07/18 07:47
推 : 法律人不要那麼愛計較,初犯有教化可能6F 07/18 07:48
推 : 推1樓 鬼島恐龍太實在了7F 07/18 07:48
→ : 鬼島法律就是這樣玩 需要是法律系的嗎8F 07/18 07:48
推 : 有教化可能,等撞到議員或立委再看看能不能重判9F 07/18 07:50
推 : 我只要知道可教化就好~其他的就不用囉嗦了10F 07/18 07:57
推 : 不用看受害者死亡時間嗎?11F 07/18 08:02
在下面一起回復。
推 :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12F 07/18 08:04
點個贊!
推 : 長知識了13F 07/18 08:07
推 : 上課啦~14F 07/18 08:15
→ : 這不會比殺小孩可惡,不會判死啦!下回看有沒有人殺15F 07/18 08:23
→ : 法官,那才可能判死
→ : 法官,那才可能判死
推 : 有教化可能 + 應注意未注意 兩大寶刀就夠用了17F 07/18 08:32
推 : 可以幺成不是當場死亡啊18F 07/18 08:35
這邊涉及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的
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的問
題,我想了半小時,實在是能力不足,沒辦法濃縮成一
點點文字,就讓大家看的懂,所以就不廢話了,有興趣
的人,建議去找一下補習班的刑法總則的教科書來看看
(因為補習班的才會幫你整理各種不同學說的看法)。
講簡單一點,我想沒有人能認同「被害人沒有當場死亡
的話,不管被害人是送醫後一小時、一天或一星期死亡
,行為人都可以主張他是『未遂』或是『中止犯』」吧
;相同的,實務雖然有些見解令人無法苟同,但在這部
分,還是不會偏離大家的法感情太多的,所以,實務上
判斷既未遂,並不是看被害人是不是當場死亡而定的,
而是上述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的問題。
推 : 法官不會讓你們失望 只會讓你們絕望19F 07/18 08:38
→ : 是應該要公平判決可教化 然後再讓他去殺法官20F 07/18 08:41
推 : 看能不能和解,能何解就會減刑21F 07/18 08:42
→ : 不是義憤殺人,是過失致死22F 07/18 08:47
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傷害致死罪
(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判斷標準:
一、行為人若認識其行為將導致他人死亡,並有意使其發
生,則成立殺人罪。
二、行為人有傷害之認識與意欲,亦無致人死亡之意欲,
惟對於他人死亡有認識之可能性,則成立過失致死罪
。
三、行為人有傷害之認識與意欲,且對於死亡之結果雖有
預見可能性,但並無致人死亡之意欲,則成立傷害致
死罪。
四、實務上係由被害人受傷部位、行為人之手段、行為工
具之危險性等因素綜合考量(18年上字第1309號判例
)。
縱上所述,您要硬拗是過失致死也不是不行啦,不過,您
覺得有人會「沒有認識到開車衝撞他人的行為,會造成被
害人死亡」嗎?如果行為人有認識還去做,那就是故意了
,怎麼還會是過失呢?
推 : 殺律師 是重創司法? 厂厂23F 07/18 08:52
推 : 理論害國24F 07/18 08:54
推 : 如果撞死法官應該特赦再頒勳章給他25F 07/18 09:03
推 : 推26F 07/18 09:03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7/18/2017 09:12:50推 : 推一個,如果考試的話照這樣寫是對的27F 07/18 09:39
推 : 重點是最後一定不會是重罪28F 07/18 09:43
→ : 看到妻子與律師走在一起太生氣了29F 07/18 09:53
推 : 兩個都差超多很扯30F 07/18 09:58
推 : 正確給推~但法官仍可依57在「死、無期、10」選擇,亦可31F 07/18 10:09
→ : 依59減刑,且依法官「恐龍」的程度,可教化的機率頗大
→ : 依59減刑,且依法官「恐龍」的程度,可教化的機率頗大
推 : 推33F 07/18 10:10
推 : 推34F 07/18 10:13
推 : 才一個頂多重判十年而已35F 07/18 10:29
推 : 推36F 07/18 10:42
推 : 推你一個 但喜歡酸司法的人會自動略過這篇37F 07/18 10:50
推 : 推38F 07/18 10:51
推 : 義憤個喇叭 是看到律師揍人才撞人嗎39F 07/18 10:55
噓 : 文組就爛就是廢!40F 07/18 10:56
→ : 幹嘛偷練題目41F 07/18 11:14
推 : 推認真 反正不會判死42F 07/18 12:20
推 : 當律師為那些垃圾辯護的時候你們的心裡怎麼想43F 07/18 12:23
推 : 推法治教育 應該要多鼓勵這種回文44F 07/18 12:43
推 : 法制教育推 這種文章多一點 幫幫鄉民長知識45F 07/18 15:21
推 : 你在這邊跟法盲認真幹嘛46F 07/18 15:46
推 : 讚 支持無罪有悔意47F 07/18 16:05
→ : 恐龍法官的判決 是超乎一般人的常理的48F 07/18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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