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MindOcean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7-07-11 22: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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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FB] Ching-Yi Liu (劉靜怡) 前瞻落日條款
時間 Tue Jul 11 19:21:26 2017
FB卦點說明:
劉不爽被姑婆勇嗆
認真寫了千字文,告訴姑婆勇,你對於前瞻解釋不堪一擊
甚自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沒有落日條款前瞻的危險
最後,前瞻落日是故意刪除,還是不小心呢??
甚自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沒有落日條款前瞻的危險
最後,前瞻落日是故意刪除,還是不小心呢??
對了,英九時期DPP就很在意落日條款,變成最大黨加執政黨就失憶了
文長,請慢慢讀,每十推100P 發到兩百推
FB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liu.jean.94/posts/10155567061470799
FB內容: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的落日條款爭議ABC(普及版),歡迎分享。
劉靜怡 July 11, 2017 version 0.1
7月6日清晨起床後,我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簡稱「前瞻特別條例」)讀了一遍
,在臉書上寫了幾百字,隨後就陪父母上醫院看病,同時經民連的許博任彙整並改寫成以
下文字,交給來信要求刊登這些臉書文字的蘋果日報論壇主編,之後,就引來了行政院點
名指控我「任何法律人不會這樣解釋」以及我「以訛傳訛」的長篇新聞稿:
,在臉書上寫了幾百字,隨後就陪父母上醫院看病,同時經民連的許博任彙整並改寫成以
下文字,交給來信要求刊登這些臉書文字的蘋果日報論壇主編,之後,就引來了行政院點
名指控我「任何法律人不會這樣解釋」以及我「以訛傳訛」的長篇新聞稿:
“充滿爭議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5日在柯建銘所謂「九二共識」、「各取所需
」的情況下,藍綠達成年期、金額各砍半成4年4200億元一期後,倉促完成立法;但卻出
現離譜的立法漏洞,讓《前瞻條例》成為政府每4年就可提出4200億元舉債特別預算的超
級大錢坑法案。號稱執政黨「讓步」而三讀通過的《前瞻條例》,因為第15條施行期間沒
有「落日條款」,所以有效適用期間「不是8年」而已,而是本條例遭立法院廢止之前「
永遠有效」。再加上第7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
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
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
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
」使得《前瞻條例》不是4年4200億元,或8年8800億元,而是每4年就可以開一張排除《
預算法》第23條規定和《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
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15)限制的4200億元錢坑支票。換句
話說,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4年就大方舉債4200億元,而且不受《預算法》第23條
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這將把規避年度預算的「特別預
算」以及「政府大量舉債」兩者,立即「完全常態化」,並且千秋萬世延續,已經是嚴重
的違憲危機和財政危機。而由經民連、惜根台灣、民主平台等團體所提出的民間版條例草
案,是希望以「特別預算、特別監督」的精神,通案解決特別預算常態化的亂象。設有「
總計畫」(如前瞻307頁行政院核定本)及「個案計畫」雙層的擬定與核定程序,更有民
間參與、各類影響評估、公開展覽、民眾異議及聽證等規定。財政上則嚴守《預算法》跟
《公債法》規範,土地徵收則有必須辦理聽證等特別規定。民間版欲以最嚴謹的程序,確
保是無法用一般預算提出的重大優先且合理的基礎建設,才循舉債編列多年期的特別預算
案辦理。可惜立法院未採用民間版併案審查的主張,最終版本也未參採民間版的立法原則
;最後還出現嚴重的立法疏漏,導致目前危機。《前瞻條例》最後是依民進黨團版再修正
動議通過,呼籲柯建銘總召應勇於承認錯誤,請總統暫緩公布施行《前瞻條例》,由行政
院提出覆議請立院修正。行政院也應先廢止今年4月5日在特別條例通過前,即違法核定的
前瞻計畫核定本,待特別條例修正後,再廣泛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再依照特別條例
,重新擬定、核定前瞻計畫才是正辦。”
」的情況下,藍綠達成年期、金額各砍半成4年4200億元一期後,倉促完成立法;但卻出
現離譜的立法漏洞,讓《前瞻條例》成為政府每4年就可提出4200億元舉債特別預算的超
級大錢坑法案。號稱執政黨「讓步」而三讀通過的《前瞻條例》,因為第15條施行期間沒
有「落日條款」,所以有效適用期間「不是8年」而已,而是本條例遭立法院廢止之前「
永遠有效」。再加上第7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4年為期
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
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
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
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
」使得《前瞻條例》不是4年4200億元,或8年8800億元,而是每4年就可以開一張排除《
預算法》第23條規定和《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
度,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15)限制的4200億元錢坑支票。換句
話說,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4年就大方舉債4200億元,而且不受《預算法》第23條
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這將把規避年度預算的「特別預
算」以及「政府大量舉債」兩者,立即「完全常態化」,並且千秋萬世延續,已經是嚴重
的違憲危機和財政危機。而由經民連、惜根台灣、民主平台等團體所提出的民間版條例草
案,是希望以「特別預算、特別監督」的精神,通案解決特別預算常態化的亂象。設有「
總計畫」(如前瞻307頁行政院核定本)及「個案計畫」雙層的擬定與核定程序,更有民
間參與、各類影響評估、公開展覽、民眾異議及聽證等規定。財政上則嚴守《預算法》跟
《公債法》規範,土地徵收則有必須辦理聽證等特別規定。民間版欲以最嚴謹的程序,確
保是無法用一般預算提出的重大優先且合理的基礎建設,才循舉債編列多年期的特別預算
案辦理。可惜立法院未採用民間版併案審查的主張,最終版本也未參採民間版的立法原則
;最後還出現嚴重的立法疏漏,導致目前危機。《前瞻條例》最後是依民進黨團版再修正
動議通過,呼籲柯建銘總召應勇於承認錯誤,請總統暫緩公布施行《前瞻條例》,由行政
院提出覆議請立院修正。行政院也應先廢止今年4月5日在特別條例通過前,即違法核定的
前瞻計畫核定本,待特別條例修正後,再廣泛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再依照特別條例
,重新擬定、核定前瞻計畫才是正辦。”
隨後,臉書上陸續有朋友傳來各路黨政要員與黨政關係良好的記者分享行政院發言人臉書
並且指責我「典型分不到就血口噴人」之類的評論。
我本來以為,這只是一個非常單純的立法技術拙劣或立法重大疏漏的立法品質問題,但是
,見識到以上這些完全失去理性的反擊之後,我也就意識到,事情大概不是如此單純。因
為,事後證明,民進黨除了硬凹落日條款不是問題外,國民黨說是「沒注意到」,而時代
力量黨則一再強調,該黨主席黃國昌曾經在質詢時提出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但無人理睬,總
之,落日條款的確是朝野協商後透過修正動議的方式,將第十五條的落日規定刪除了。所
以,根據這些事實,任何法律人都該知道,這不能解釋為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刻意刪除
落日條款(也就是立法院朝野各黨的集體意志行使結果)。我也要在此呼籲,既然立法院
即將審查前瞻預算,那就應該立即將前瞻特別條例討論過程的「完整議事錄」,毫無保留
與修改地上網,供人民徹底檢視,究竟立法過程發生了哪些事。
,見識到以上這些完全失去理性的反擊之後,我也就意識到,事情大概不是如此單純。因
為,事後證明,民進黨除了硬凹落日條款不是問題外,國民黨說是「沒注意到」,而時代
力量黨則一再強調,該黨主席黃國昌曾經在質詢時提出此一問題的嚴重性但無人理睬,總
之,落日條款的確是朝野協商後透過修正動議的方式,將第十五條的落日規定刪除了。所
以,根據這些事實,任何法律人都該知道,這不能解釋為立法疏漏,而是立法者刻意刪除
落日條款(也就是立法院朝野各黨的集體意志行使結果)。我也要在此呼籲,既然立法院
即將審查前瞻預算,那就應該立即將前瞻特別條例討論過程的「完整議事錄」,毫無保留
與修改地上網,供人民徹底檢視,究竟立法過程發生了哪些事。
我的臉書貼文發問重點,很明顯並不是「債留子孫」(我根本沒用這個詞,但是行政院及
其發言人不斷把我沒講的話當成回覆重點),我的重點是:根據前瞻特別條例目前的規定
文字,究竟,4200億舉債總共會有多少次?行政院不斷強調是每四年4200億而已 ,頂多
八年,但是,4200億x N的N,到底寫在這部特別條例中的哪個條文?因為,只有把這個簡
單的問題講清楚,才能讓跟人民清楚地理解到,究竟自己選出的民意代表立法者,是授權
行政院去從事多高額度的舉債,有沒有開出類似空白支票的舉債額度給行政院。
其發言人不斷把我沒講的話當成回覆重點),我的重點是:根據前瞻特別條例目前的規定
文字,究竟,4200億舉債總共會有多少次?行政院不斷強調是每四年4200億而已 ,頂多
八年,但是,4200億x N的N,到底寫在這部特別條例中的哪個條文?因為,只有把這個簡
單的問題講清楚,才能讓跟人民清楚地理解到,究竟自己選出的民意代表立法者,是授權
行政院去從事多高額度的舉債,有沒有開出類似空白支票的舉債額度給行政院。
所以,我的問題一直是:既然這是特別條例,為什麼「故意刪掉落日條款」?
這個不到二十個字的問題,之所以非問不可,理由如下:
一、 立法慣例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拘束
先從我國立法機關行之有年的「立法慣例」角度切入:
只要搜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會清楚地看到,「特別條例」或「暫行條例」這
種學理上稱為temporary legislation的特別(立)法,通常會有「施行期間」或「廢止
日」的規定,當成該特別立法廢止失效的依據,而前瞻特別條例在落日條款遭到立法者刪
除之後,已經失去「屆時發生廢止效力」的明文依據,已經是「一般性」或「常態性」法
律,除非立法者未來提案通過,廢止此一特別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
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否則,無論如此,任誰都不能在前瞻特別條
例才剛剛通過之際,就確定其必然會遭到廢止,甚或何時廢止。
種學理上稱為temporary legislation的特別(立)法,通常會有「施行期間」或「廢止
日」的規定,當成該特別立法廢止失效的依據,而前瞻特別條例在落日條款遭到立法者刪
除之後,已經失去「屆時發生廢止效力」的明文依據,已經是「一般性」或「常態性」法
律,除非立法者未來提案通過,廢止此一特別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
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否則,無論如此,任誰都不能在前瞻特別條
例才剛剛通過之際,就確定其必然會遭到廢止,甚或何時廢止。
因此,任何具有最基本法律訓練的人,都應該問如下問題:前瞻特別條例究竟是什麼時候
要「廢止」?廢止的「依據」是什麼?真的是如行政院及其發言人的發言,只要根據行政
院發言人「主觀認知」的「法律精神」就可以「單方決定」廢止時點嗎?還是可以由某種
「皇權獨裁意志」決定廢止時點?你們是從來沒讀過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嗎?
要「廢止」?廢止的「依據」是什麼?真的是如行政院及其發言人的發言,只要根據行政
院發言人「主觀認知」的「法律精神」就可以「單方決定」廢止時點嗎?還是可以由某種
「皇權獨裁意志」決定廢止時點?你們是從來沒讀過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嗎?
以下是比對前瞻特別條例前後版本,以及利用全國法規資料庫(包括已廢止法規也收納其
中)最基本的搜尋功能,就可以找出來我國立法機關如何處理具有「限時性立法」性質的
特別條例之訂定與廢止這個答案,而這次前瞻特別條例的立法,立法者顯然是選擇了跟過
去的特別條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的模式,試問:在立法者採取如此有意的區隔性立法手法
的事實基礎上,難道還可以做同樣的「限時性立法」解釋?
中)最基本的搜尋功能,就可以找出來我國立法機關如何處理具有「限時性立法」性質的
特別條例之訂定與廢止這個答案,而這次前瞻特別條例的立法,立法者顯然是選擇了跟過
去的特別條例立法模式完全不同的模式,試問:在立法者採取如此有意的區隔性立法手法
的事實基礎上,難道還可以做同樣的「限時性立法」解釋?
這是任何修過高中公民與社會課程的學生,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法規查詢技能和發問能力。
我實在不清楚,何以口口聲聲公開指控別人不懂法律的行政院及其發言人,連自己的法務
部所提供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基本功能,都不會使用?
我實在不清楚,何以口口聲聲公開指控別人不懂法律的行政院及其發言人,連自己的法務
部所提供的全國法規資料庫基本功能,都不會使用?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實施。
(行政院版本第11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二一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7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五年。
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 3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適用期間為三年。 本條例施行期滿未及執行部分,必要時,得經行
政院核定酌予延長,延長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目前已廢止)第10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六年。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
本條例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均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特別條例何時失效,可以根據特定人的主觀意志「限縮解釋」嗎?
行政院及其發言人不斷指出,他們會用「限縮解釋」的方法,將此一特別條例解釋成只有
效適用八年。限縮解釋固然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但是,並不是可以毫無界線地任意使用
的解釋方法。首先,到底進行限縮解釋的「依據」究竟是什麼?行政院發言人說了就算數
嗎?根據立法資料,立法者既然是故意刪掉落日條款的,那麼,探求立法者真意的結果,
不可能有行政院這種限縮解釋的空間可言,否則,立法者就不會主動刪除落日條款。對於
一個立法者要刻意使其變成常態性的一般法律的特別條例,頂多可以說立法者心懷不軌或
立法技術拙劣,怎麼可以任意進行限縮解釋?
效適用八年。限縮解釋固然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但是,並不是可以毫無界線地任意使用
的解釋方法。首先,到底進行限縮解釋的「依據」究竟是什麼?行政院發言人說了就算數
嗎?根據立法資料,立法者既然是故意刪掉落日條款的,那麼,探求立法者真意的結果,
不可能有行政院這種限縮解釋的空間可言,否則,立法者就不會主動刪除落日條款。對於
一個立法者要刻意使其變成常態性的一般法律的特別條例,頂多可以說立法者心懷不軌或
立法技術拙劣,怎麼可以任意進行限縮解釋?
換言之,行政院及其發言人不斷以「立法過程」來主張前瞻特別條例只有八年施行期間,
但是,立法過程的影音文字資料,卻明確顯示立法者是刻意刪掉落日條款的。所以,行政
院及其發言人不斷「僭越職權」代立法院發言所提出的解釋,根本是悖於立法事實,過於
薄弱。更離譜的是,行政院及其發言人這種硬凹的說法,無異於是在向全國人民宣告,不
管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草案版本內容,不管立法院委員會一讀的立法草案版本為何,不管
三讀之後的確定法律文字有沒有被立法者刪掉或修改,行政院還是可以依照沒有通過立法
院三讀的原先草案版本內容,自行解釋適用法律。那麼,如此一來,這個國家應該是完全
不需要立法院行使立法職權了,行政院就自己寫法律自己解釋自己執行就可以了。若是行
政機關可以用這樣無視於法律文字、立法資料與立法者真意的方式,解釋適用立法院通過
的法律,用如此可笑的邏輯推演下去,行政院也不需要送預算案到立法院接受審查了,因
為行政院對於立法院刪除的預算,也可以如法炮製,完全不認帳啊。試問:這是什麼樣離
譜程度的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基本概念的違憲發言?
但是,立法過程的影音文字資料,卻明確顯示立法者是刻意刪掉落日條款的。所以,行政
院及其發言人不斷「僭越職權」代立法院發言所提出的解釋,根本是悖於立法事實,過於
薄弱。更離譜的是,行政院及其發言人這種硬凹的說法,無異於是在向全國人民宣告,不
管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草案版本內容,不管立法院委員會一讀的立法草案版本為何,不管
三讀之後的確定法律文字有沒有被立法者刪掉或修改,行政院還是可以依照沒有通過立法
院三讀的原先草案版本內容,自行解釋適用法律。那麼,如此一來,這個國家應該是完全
不需要立法院行使立法職權了,行政院就自己寫法律自己解釋自己執行就可以了。若是行
政機關可以用這樣無視於法律文字、立法資料與立法者真意的方式,解釋適用立法院通過
的法律,用如此可笑的邏輯推演下去,行政院也不需要送預算案到立法院接受審查了,因
為行政院對於立法院刪除的預算,也可以如法炮製,完全不認帳啊。試問:這是什麼樣離
譜程度的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基本概念的違憲發言?
三、中央法規標準法說了什麼?
可能有人會問,難道特別條例這種限時性立法,只能以上述模式設計出來嗎?答案是並非
絕對如此。除了立法者有選擇將法律廢止(第二十二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的空間之外,以及法律本身若明文訂定施行期間者,可以適用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二十三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的規定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下情形會產生法規廢
止結果:「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
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絕對如此。除了立法者有選擇將法律廢止(第二十二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
,總統公布」)的空間之外,以及法律本身若明文訂定施行期間者,可以適用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二十三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的規定外,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下情形會產生法規廢
止結果:「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
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因此,行政院及其發言人若要堅持其主張,應該回答的問題時,前瞻特別條例的規定,會
符合以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哪一款的規定?之所以會符合的具體法律論據與法律
理由為何?行政院及其發言人,有可能在立法者剛通過一個沒有訂定施行期間的前瞻特別
條例時,就立刻能夠充分預見上述幾款情形,一定會在八年屆至的時點出現嗎?何以能夠
如此有信心地不斷主張立法者刪除落日條款也不成問題?是行政院要把哪個機關裁併了?
還是行政院要百分之百保證前瞻特別條例規定的事項八年後一定會執行完畢?所有的軌道
建設八年內一定可以執行完畢嗎?城鄉建設呢?水環境建設呢?綠能建設呢?少子化問題
八年後就一定會解決了嗎?人才培育問題八年後就一定會解決了嗎?還是行政院現在就有
充分能力可以預見情勢變遷?還是會有第三款或第四款的情形發生?行政院及其發言人是
準確度百分之百的預言家嗎?
符合以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哪一款的規定?之所以會符合的具體法律論據與法律
理由為何?行政院及其發言人,有可能在立法者剛通過一個沒有訂定施行期間的前瞻特別
條例時,就立刻能夠充分預見上述幾款情形,一定會在八年屆至的時點出現嗎?何以能夠
如此有信心地不斷主張立法者刪除落日條款也不成問題?是行政院要把哪個機關裁併了?
還是行政院要百分之百保證前瞻特別條例規定的事項八年後一定會執行完畢?所有的軌道
建設八年內一定可以執行完畢嗎?城鄉建設呢?水環境建設呢?綠能建設呢?少子化問題
八年後就一定會解決了嗎?人才培育問題八年後就一定會解決了嗎?還是行政院現在就有
充分能力可以預見情勢變遷?還是會有第三款或第四款的情形發生?行政院及其發言人是
準確度百分之百的預言家嗎?
四、前瞻特別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施行期間」所衍生的解釋適用爭議
最後,也是最棘手的問題是:前瞻「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到底「規定在哪裡」這個
問題無法回答的結果,只是會出現4200億X N的問題而已嗎?其實並非如此。
前瞻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台幣四千兩百
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
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
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
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
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
此處所規定的是「四年期程」,不是「施行期間」。
前瞻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
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
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
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
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辦理。」
本特別條例從頭到尾既然沒有「明訂施行期間」,怎麼可以在法條內規定施行期間應該或
不得如何?沒有規定施行期間,怎麼計算「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怎麼計
算「施行期間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不得如何?沒有規定施行期間,怎麼計算「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怎麼計
算「施行期間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換言之,立法者刪掉落日條款,不就是會導致「舉債的特別規定」和「債務總量管制」兩
者,都因為「施行期間不明」而失去實質效力嗎?
然後,總統就迅速公布了一個如此嚴重自我矛盾的重大瑕疵法律。
如此一來,未來將導致怎樣的結果?
如此一來,未來將導致怎樣的結果?
第一種可能性是:其結果會導致本條的特別立法功能喪失,因此無法適用。但是,無法適
用的結果,不是因此完全不受公共債務法的限制,而是回到普通法,反而是必須受到公債
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反而是「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
,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換句話說,本來這個特別條例
是要用「施行期間」的「債務總量管制」,去取代公債法中的「年度歲出管制」,但是,
現在既然因為施行期間沒規定而導致「特別法」「實質上不存在」,就會必須回去適用「
普通法」中規定的百分之十五。試問:那麼這一條特別法的規定,還有存在必要嗎?既然
普通法依然適用,為什麼要規定這個廢物條文?
用的結果,不是因此完全不受公共債務法的限制,而是回到普通法,反而是必須受到公債
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反而是「中央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
,不得超過其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換句話說,本來這個特別條例
是要用「施行期間」的「債務總量管制」,去取代公債法中的「年度歲出管制」,但是,
現在既然因為施行期間沒規定而導致「特別法」「實質上不存在」,就會必須回去適用「
普通法」中規定的百分之十五。試問:那麼這一條特別法的規定,還有存在必要嗎?既然
普通法依然適用,為什麼要規定這個廢物條文?
另一種可能性則是,將本條的解釋,採取偏向「行政院發言人說」的解釋方式,就是所謂
的「實際施行期間」。那麼,就是「每一天都是實際施行期間」,「該期間」就必須變成
「每一天都要計算」,也就是每一天的債務都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那就非常詭異了,這
樣解釋的結果,應該就會把行政院的預算編列與支用空間綁得更嚴格,更不符合前瞻特別
條例所要創造出來的財務調度空間。
的「實際施行期間」。那麼,就是「每一天都是實際施行期間」,「該期間」就必須變成
「每一天都要計算」,也就是每一天的債務都不能超過百分之十五。那就非常詭異了,這
樣解釋的結果,應該就會把行政院的預算編列與支用空間綁得更嚴格,更不符合前瞻特別
條例所要創造出來的財務調度空間。
再有一種可能的解釋,則是「性惡說」:立法者之所以故意刪除落日條款,就是要讓本特
別條例的「施行期間」,變成是沒有終止之日的期間,也就是要讓「債務總量管制」這個
問題的處理,可以用「無限期向後延」的方式來計算債務總量,也就是行政院永遠可以推
說「下年度債務就會減少到15%以內」,所以,現在超過15%絕對沒有關係,也就是不管
誰執政,想要怎麼操弄特別預算和債務總量管制問題,都可以隨心所欲而不受應有的約束
。
別條例的「施行期間」,變成是沒有終止之日的期間,也就是要讓「債務總量管制」這個
問題的處理,可以用「無限期向後延」的方式來計算債務總量,也就是行政院永遠可以推
說「下年度債務就會減少到15%以內」,所以,現在超過15%絕對沒有關係,也就是不管
誰執政,想要怎麼操弄特別預算和債務總量管制問題,都可以隨心所欲而不受應有的約束
。
前瞻特別條例的立法結果雖然已經變成是4200億 X N的「常態性、一般性立法」,但是
,截至今天七月十一日早上七點為止,行政院前瞻計畫專區裡面的前瞻計畫書「核定本」
,居然還是繼續躺著「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院臺經字第 1060009184 號函核定通過
」,以八年舉債上限8900億所編製出來的建設類型、計畫項目和預算說明(以及兩頁的成
本效益評估)這個版本,就連立法院所增加的建設類型,也捨不得放進去。
,截至今天七月十一日早上七點為止,行政院前瞻計畫專區裡面的前瞻計畫書「核定本」
,居然還是繼續躺著「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院臺經字第 1060009184 號函核定通過
」,以八年舉債上限8900億所編製出來的建設類型、計畫項目和預算說明(以及兩頁的成
本效益評估)這個版本,就連立法院所增加的建設類型,也捨不得放進去。
停筆之前,我要再說一遍,不管是朝野政黨刻意為之,還是立法疏漏,這是一個具有違憲
瑕疵和挾帶中央地方財政危機(我會另外寫一篇討論這個層面的潛在爭議)的惡劣立法,
不管黨政要員、行政院及其發言人要發動多少抹黑式的攻擊,都不會改變我的看法,也無
法阻止我繼續針對此一嚴重立法瑕疵發言。
瑕疵和挾帶中央地方財政危機(我會另外寫一篇討論這個層面的潛在爭議)的惡劣立法,
不管黨政要員、行政院及其發言人要發動多少抹黑式的攻擊,都不會改變我的看法,也無
法阻止我繼續針對此一嚴重立法瑕疵發言。
以下有兩份十年內的立法新聞與立法資料,供大家參考:
附件一
不到九年前,2008/11/25的自由時報新聞:
"行政院昨天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與「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
特別條例草案」,並送立院審議,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前者沒訂落日期限,
「是準備在未來選舉時再發一次」、「公然賄選」;後者沒訂預算上限或總額,則是「預
留加碼可能性」、「是正港的空白支票」,為國民黨綁樁,立院已成「行政院的總務處」
。"
特別條例草案」,並送立院審議,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批評,前者沒訂落日期限,
「是準備在未來選舉時再發一次」、「公然賄選」;後者沒訂預算上限或總額,則是「預
留加碼可能性」、「是正港的空白支票」,為國民黨綁樁,立院已成「行政院的總務處」
。"
附件二
2008年立法院公報(請各位自己去查查後來消費券特別條例到底有沒有加上落日條款)
主席: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消費券的問題,當初民進黨開過數次
記者會,提醒你們會發生很多問題,尤其,整個過程急就章,你們沒有考慮得非常清楚,
所以,民進黨才會建議你們乾脆直接發現金,這樣可以避免後續很多不必要的困擾,而且
多出來的行政成本也可以嘉惠台灣人民。當時我們已經提醒你們 1 月 18 日發放後會產
生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們還是堅持。主委、劉兆玄院長和馬英九總統都確定要發消費券
,為什麼一定要發消費券?我認為你們講出來的理由都不是理由,從你們提的草案中,我
們可以看得很清楚。最近有些國民黨委員說要發第二次,剛才也有委員說第二次要著重某
些族群,甚至有委員在國是論壇中說第二次要在中秋節發放。哇!所有的時間都列出來了
!結果你們送來的草案沒有落日條款!擴大公共建設也是你們主管的業務,請問有沒有時
間?
記者會,提醒你們會發生很多問題,尤其,整個過程急就章,你們沒有考慮得非常清楚,
所以,民進黨才會建議你們乾脆直接發現金,這樣可以避免後續很多不必要的困擾,而且
多出來的行政成本也可以嘉惠台灣人民。當時我們已經提醒你們 1 月 18 日發放後會產
生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們還是堅持。主委、劉兆玄院長和馬英九總統都確定要發消費券
,為什麼一定要發消費券?我認為你們講出來的理由都不是理由,從你們提的草案中,我
們可以看得很清楚。最近有些國民黨委員說要發第二次,剛才也有委員說第二次要著重某
些族群,甚至有委員在國是論壇中說第二次要在中秋節發放。哇!所有的時間都列出來了
!結果你們送來的草案沒有落日條款!擴大公共建設也是你們主管的業務,請問有沒有時
間?
主席:請經建會陳主任委員說明。
陳主任委員添枝: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時間。
陳委員亭妃:有時間嘛!它是不是特別條例?
陳主任委員添枝:是。
陳委員亭妃:消費券發放是不是特別條例?
陳主任委員添枝:也是特別條例。
陳委員亭妃:但是沒有落日條款。
陳主任委員添枝:我們只準備發一次。
陳委員亭妃:你講了就算嗎?
陳主任委員添枝:剛才很多委員指教要加落日條款,我們尊重大院的意見。
陳委員亭妃:你不能說尊重大院嘛!現在大院有四分之三是國民黨委員,現在是國民黨執
政,什麼叫尊重大院?重點是整個草案非常離譜,而且是急就章!你們是為後面埋什麼伏
筆?
政,什麼叫尊重大院?重點是整個草案非常離譜,而且是急就章!你們是為後面埋什麼伏
筆?
陳主任委員添枝:跟委員報告,沒有伏筆。
陳委員亭妃:8 月 15 日是國民黨委員所講出來的時間,原本消費券打算可以使用到 12
月底,最後馬英九先生說使用到 9 月底,後來國民黨委員說 8 月 15 日中秋節還要發一
次,那個時間和選舉非常接近,這是不是國民黨另一波變相的賄選?主委,是不是有可能
?要不然這麼重要的特別條例竟然沒有落日條款!為什麼?
月底,最後馬英九先生說使用到 9 月底,後來國民黨委員說 8 月 15 日中秋節還要發一
次,那個時間和選舉非常接近,這是不是國民黨另一波變相的賄選?主委,是不是有可能
?要不然這麼重要的特別條例竟然沒有落日條款!為什麼?
陳主任委員添枝:本來只規劃做一次,所以沒有特別寫日期。
陳委員亭妃:什麼叫只做一次?時間才重要啊!你今天沒有落日條款,而且你說「大院決
定」,「大院」國民黨只占四分之三,怎麼決定?你們根本是在推卸責任。
陳主任委員添枝:不是推卸責任。我們行政部門向大院報告,我們只準備做一次。
陳委員亭妃:你有沒有失職?主委,這個草案居然沒有落日條款,你說只要發一次,你有
沒有失職嘛!
陳主任委員添枝:這個政策是這樣。
陳委員亭妃:有沒有失職嘛!居然在草案中訂得不清不楚,我懷疑這是在為以後埋伏筆,
因為在 9月 30 日到 12 月底有一個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的選舉,這是你們的做法,如果到
最後馬英九的民調還是一蹶不振的話,你們要做的下下之策。
因為在 9月 30 日到 12 月底有一個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的選舉,這是你們的做法,如果到
最後馬英九的民調還是一蹶不振的話,你們要做的下下之策。
陳主任委員添枝:跟委員報告,我們完全沒有這個規劃。
以下省略,詳情請參見立法院公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61.6
※ 文章代碼(AID): #1PPBIvGF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9772089.A.40F.html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19:21:52
那請你利用法解釋告訴大家建設期程可以當作限縮或前瞻失效事由吧
請依法論法好嗎?? 拿個建設期程說服力好低喔。
我想你民間版的條例沒有好好念吧,這護航實在太弱了。
民間版叫做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
他立法目的在於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
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
,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
簡單說,民間版一開始就是打定主意以後國家基礎建設都是用這部法規
他本來就沒設定八年,所以也沒有施行期間,當然沒有落日條款
一個行政院說施行八年,沒有落日條款,一個說以後特別預算的基礎建設都用這部
張飛打岳飛打得很開心啊~~~
而且,民間版的程序比這錢沾嚴謹太多了耶
兩個立法目的不同,可以一起混,而且立法院是劉靜怡嗎??
這個說詞也太牛頭不對馬嘴
民間版根政院版立法目的根本不同
民間版要求刪除落日條款是,以後所有基礎建設都用這部法上的程序
特別預算程序保障公民參與程序,所以不用每四年、每八年這樣吵條例。
政院版
我只有用這次,八年或四年,八年四年後,那是以後的事情
所以需要落日條款,法條內有施行期間
民間版,沒有規定期間是,要把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用一部法規完結
以後都跑這邊,政院版只要用四年八年。
連兩部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都沒掌握,我也是服了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1:38:31
那施行期間刪了嗎? 完整程序保障加進去了嗎?
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完整程序化精神有了嗎?
都沒有啊!
每部法規都是整體考量,你拿民間版說刪落日放政院版,這樣不是很奇怪?
難道說明民間版刪除落日想法,跟立法院刪除落日想法一樣
顯然不是阿,這部法規根本沒有民間版精神,還推給民間版
這樣帽子扣真大阿,民間版的整體考量不抄,拿著落日打
通案是基於民間版精神刪除落日條款。
政院版根本沒通案精神,那個案比通案?
民間版的骨架是通案思考,所以沒有落日
政院版的骨架是個案,沒有落日很嚴重
人家基於民間版通案說要刪落日,要做通案處理
然後在政院版的個案上刪落日說是民間版的錯
阿不救千錯萬錯都是民間版不該這樣說我有通案可以這樣?
這演繹我也是服了你
劉版我有看阿,用劉版無限接關我同意,反正民間版程序嚴謹那麼多
一開始就是基於無限接關去設計整部法規
請問政院版有嗎?
沒有無限接關的設計想法去拿掉落日,那這是不是很奇怪??
只問一句,政院版一開始設計是千秋萬世還是四年八年?
如果是後者,為啥刪?
大大妳是不是把兩部法規根本本質上搞混,還是故意裝傻?
在A設計下可以刪除落日,要求無限接關。
在B設計下是特定施行,只能特定日期。
你拿主張A設計的人說他主張刪除落日,可是他前提是A設計下刪除
難道可以說他主張B設計也刪除嗎? B設計一定要搭配落日阿。
你懂這兩個差異嗎?
採用民間版的一個條文,沒有民間版的精神
那錯次就是民間版阿,這樣跟斷章取義有啥差別。
民間版跟政院版基本本質設計不同,拿民間版的落日放政院版就是錯誤
民間版的刪落日是築基只有民間版設計下,政院本根本不能用
所以我可以合理懷疑立法者根本都是蠢蛋嗎?
把兩個不同東西兜再一起變成四不像,然後還出大包。
在經民連民主平台的落日刪除跟築在某些基礎上
沒有這些基礎然後說我跟你,根本是說笑。
立法可以這樣切割喔。
這也是民間版的錯喔,沒有前提下的亂跟,這樣還是民間版喔
你只會看一條一點嗎?
民間版生出多少條文搭配末條,刪除落日,結果你說刪除落日就是民間版
東西亂湊一通就說民間版的錯....
民間版前提政院版有嗎? 沒有的話這樣抄,錯的是立法者還是民間版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00:30
劉主張在民間版框架下可以一直適用=政院版可以一直適用?
可以約化成這樣喔???
民間版的精神設計都跟政院版不一樣
把民間版的落日加入政院版就是錯誤。
劉的刪除落日是"基於民間版設計架構下"
他一直是想拿民間版取代掉政院版,哪來否定昨日自己?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03:19
我都說那麼多了,大大依然不懂,那我也沒辦法了(攤手)
民間版條文跟政院版條文完全不同你也能扯,回去多念些法學基礎吧。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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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先推再說1F 07/11 19:22
推 : 推2F 07/11 19:23
推 : 推3F 07/11 19:23
推 : 幫高調 。故意遺漏4F 07/11 19:23
推 :5F 07/11 19:23
推 : 好6F 07/11 19:24
推 : 蔡英文就是垃圾阿 淦7F 07/11 19:24
推 : 推8F 07/11 19:25
推 : 大灑錢時代9F 07/11 19:25
推 : 推10F 07/11 19:25
推 : 推 垃圾不分藍綠11F 07/11 19:26
推 : 推12F 07/11 19:26
推 : 推13F 07/11 19:27
→ : 錢沾續攤條款(X14F 07/11 19:27
噓 : 誰15F 07/11 19:28
推 : 推16F 07/11 19:28
推 : 推17F 07/11 19:29
推 : ........18F 07/11 19:29
→ : 真的是垃圾不分藍綠
→ : 真的是垃圾不分藍綠
推 : 不然哩? 最快的解法就是舉債上限直接用到完 台灣GG20F 07/11 19:29
推 : 推21F 07/11 19:29
→ : 民進黨如果想改,早就改了啦22F 07/11 19:30
推 : 大灑幣VS錢沾23F 07/11 19:30
推 : 錢24F 07/11 19:30
推 : 說個笑話智力測驗QQQQQQQQQQQQQQQ25F 07/11 19:31
推 : 很糟糕26F 07/11 19:31
推 : 推27F 07/11 19:31
推 : 特地刪掉跟不小心忘記加進去 兩者差很多吧28F 07/11 19:31
推 : 喔喔喔29F 07/11 19:32
推 : 推30F 07/11 19:32
推 : 推31F 07/11 19:32
推 : 推32F 07/11 19:32
推 : 推33F 07/11 19:32
推 : 哭婆永34F 07/11 19:33
推 : 推35F 07/11 19:33
推 : 哇這篇沒有人酸覺青,綠蛆去哪裡了?36F 07/11 19:33
推 : 推37F 07/11 19:33
推 : 推。不用給錢38F 07/11 19:34
推 : 垃圾不分藍綠39F 07/11 19:34
推 : 推40F 07/11 19:34
推 : 推41F 07/11 19:35
推 : 推42F 07/11 19:35
推 : 推43F 07/11 19:35
推 : 推44F 07/11 19:35
推 : 推45F 07/11 19:35
推 : 今天的劉,不生氣,有點專業啊46F 07/11 19:36
推 : 推47F 07/11 19:36
推 :48F 07/11 19:37
推 : 好49F 07/11 19:37
推 : 推50F 07/11 19:37
推 : 推51F 07/11 19:38
推 : 推52F 07/11 19:38
噓 : 發錢就噓53F 07/11 19:39
推 : .54F 07/11 19:40
推 : 再推。不用錢55F 07/11 19:40
推 :56F 07/11 19:40
推 : 錢57F 07/11 19:40
推 : 專業推58F 07/11 19:41
推 : 推59F 07/11 19:41
推 : 推60F 07/11 19:43
推 : 推61F 07/11 19:43
推 : 這麼嚴重62F 07/11 19:43
推 : 推63F 07/11 19:44
推 : 難怪讓步了...64F 07/11 19:45
噓 :65F 07/11 19:45
推 : 錢66F 07/11 19:46
推 : 打金67F 07/11 19:48
推 : 推68F 07/11 19:49
推 : 推69F 07/11 19:49
→ : 推70F 07/11 19:50
推 : 推71F 07/11 19:50
推 : 推72F 07/11 19:50
推 : 垃圾覺青瞎挺資進黨73F 07/11 19:50
推 : 推74F 07/11 19:52
推 : 推75F 07/11 19:52
噓 : 建設本就有期程,還無限增加耶。你當人是白痴不會看?76F 07/11 19:52
那請你利用法解釋告訴大家建設期程可以當作限縮或前瞻失效事由吧
請依法論法好嗎?? 拿個建設期程說服力好低喔。
推 : 推77F 07/11 19:53
推 : 挺78F 07/11 19:53
推 : 國民資進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79F 07/11 19:53
推 : 推80F 07/11 19:54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19:56:45推 : 推81F 07/11 19:55
推 : 推82F 07/11 19:55
推 : 民進黨真的很噁心,開後門大撈特撈83F 07/11 19:57
推 : 推84F 07/11 19:57
推 : 推85F 07/11 19:57
推 : 挺86F 07/11 19:57
推 : 推87F 07/11 19:58
推 : 推88F 07/11 19:58
推 : 推89F 07/11 19:58
推 : 整個立法院只有黃國昌講出這件事,藍綠都在裝死。90F 07/11 19:59
推 : 推 藍綠假掰空心狗91F 07/11 19:59
→ : 推92F 07/11 19:59
推 : 推93F 07/11 20:00
推 : ......94F 07/11 20:00
推 : fuck u dpp95F 07/11 20:00
推 : 神!96F 07/11 20:01
推 : 推97F 07/11 20:01
推 : 錢98F 07/11 20:02
推 : 推99F 07/11 20:02
推 : 過去的DPP打臉現在的DPP100F 07/11 20:03
推 : 嘖嘖101F 07/11 20:04
推 : 推102F 07/11 20:04
推 : 推103F 07/11 20:04
推 : 時代力量投贊成,這法一定沒問題104F 07/11 20:05
推 : 不管啦黨工繼續酸黃國昌作秀105F 07/11 20:05
推 : 遇到錢甚麼都可布要106F 07/11 20:06
推 : 推107F 07/11 20:07
推 : 這人的論點真的很棒,可以追蹤一下108F 07/11 20:08
推 : 推109F 07/11 20:08
推 : 推!110F 07/1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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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推114F 07/11 20:12
推 : 推115F 07/11 20:12
推 : 推喔116F 07/11 20:13
噓 : 劉教授不用裝傻啦,那條是妳刪的,劉教授妳寫的。117F 07/11 20:13
推 : 民進黨=國民黨 台灣兩大毒瘤118F 07/11 20:14
→ : 劉版(民間版)刪除落日,要求永續有效,現在自導自演。119F 07/11 20:14
推 : 推120F 07/11 20:15
推 : 推121F 07/11 20:15
→ : 民間版在立法說明當中就寫著和政院版最大的差別就是刪落日122F 07/11 20:15
推 :123F 07/11 20:16
噓 : 現在人數這麼多 隨便審都過關啦124F 07/11 20:16
推 : 推125F 07/11 20:17
→ : 吵歸吵,覺青鄉民不可能為前瞻上街抗議啦,怎麼可能狗咬主126F 07/11 20:17
推 : 推127F 07/11 20:17
→ : 人128F 07/11 20:18
推 : 推129F 07/11 20:18
推 : 民進黨 下次再投你們我是智障130F 07/11 20:19
→ : 就是劉姓教授(民間版)刪掉落日條款,自導自演131F 07/11 20:20
我想你民間版的條例沒有好好念吧,這護航實在太弱了。
民間版叫做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
他立法目的在於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
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
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
,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
簡單說,民間版一開始就是打定主意以後國家基礎建設都是用這部法規
他本來就沒設定八年,所以也沒有施行期間,當然沒有落日條款
一個行政院說施行八年,沒有落日條款,一個說以後特別預算的基礎建設都用這部
張飛打岳飛打得很開心啊~~~
而且,民間版的程序比這錢沾嚴謹太多了耶
兩個立法目的不同,可以一起混,而且立法院是劉靜怡嗎??
這個說詞也太牛頭不對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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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 看到用P幣騙推的就要噓140F 07/11 20:24
推 : 推141F 07/11 20:25
推 : 姑婆勇的律師執照到底是民國幾年考的142F 07/11 20:25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0:30:23噓 : 摸奶黨又崩潰惹143F 07/11 20:26
推 : 垃圾不分藍綠144F 07/11 20:27
→ : 推啦145F 07/11 20:30
推 : 推146F 07/11 20:32
推 : 推147F 07/11 20:32
推 : 垃圾不分藍綠....148F 07/11 20:34
推 : 愈看愈覺得菜英文下賤,把下一代人的資源賣給財團買票149F 07/11 20:38
→ : 陳菊也是母豬黨忠實黨員
→ : 陳菊也是母豬黨忠實黨員
推 : 推原po解釋151F 07/11 20:41
→ cocabell …
推 : 垃圾不分藍綠153F 07/11 20:41
推 : 他們在數錢沒空唷154F 07/11 20:43
推 : 推推155F 07/11 20:48
推 : 推啊156F 07/11 20:49
推 : End垃圾不分藍綠157F 07/11 20:49
推 : 推158F 07/11 20:51
推 : 再次證明垃圾不分藍綠!159F 07/11 20:51
推 : 垃圾不分藍綠160F 07/11 20:53
推 : 高調 藍綠都是垃圾161F 07/11 20:54
推 : 推推推162F 07/11 20:54
推 : 推163F 07/11 20:55
推 : 推164F 07/11 20:55
推 : 我165F 07/11 20:55
推 : 幹 我就說他們是故意刪的 太明顯了166F 07/11 20:57
→ : 推167F 07/11 20:58
→ : 補推
→ : 補推
推 : 推169F 07/11 21:00
推 : 推170F 07/11 21:00
推 : 推171F 07/11 21:01
推 : 推172F 07/11 21:03
推 : 顏色正確,推173F 07/11 21:04
推 : 推174F 07/11 21:05
推 : 垃圾不分藍綠 !藍的該擋的不擋 ,不該擋的卻衝前面擋 ,175F 07/11 21:05
→ : 留著也廢掉 ,真以為台灣人不敢廢掉它 。
→ : 留著也廢掉 ,真以為台灣人不敢廢掉它 。
推 :177F 07/11 21:07
推 : 法律人的驕傲178F 07/11 21:09
推 : 呵呵179F 07/11 21:13
推 : 推180F 07/11 21:16
推 : 真的是大撒幣了181F 07/11 21:23
推 : 媽的 垃圾民進黨182F 07/11 21:23
推 : 推推183F 07/11 21:25
推 :184F 07/11 21:29
推 : 那位發炎人是第幾次嗆人又被打爆185F 07/11 21:30
噓 : 6月20日,劉教授靜怡有無出席民間版草案記者會?有。186F 07/11 21:30
→ : 6月20日,劉靜怡有無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有。
→ : 6月20日、7月3日,許博任連續兩次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
→ : 6月20日,劉靜怡有無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有。
→ : 6月20日、7月3日,許博任連續兩次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
推 : 如果劉老師常發這樣拳拳到肉的文,應該很難被人說含189F 07/11 21:32
→ : 這篇原PO的意思,就是劉靜怡不是立委,所以提出錯誤條文,190F 07/11 21:33
→ : 劉版(民間版)就是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這是不爭的事實
→ : 劉版(民間版)就是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這是不爭的事實
民間版根政院版立法目的根本不同
民間版要求刪除落日條款是,以後所有基礎建設都用這部法上的程序
特別預算程序保障公民參與程序,所以不用每四年、每八年這樣吵條例。
政院版
我只有用這次,八年或四年,八年四年後,那是以後的事情
所以需要落日條款,法條內有施行期間
民間版,沒有規定期間是,要把基礎建設特別預算用一部法規完結
以後都跑這邊,政院版只要用四年八年。
連兩部法律的基本立法精神都沒掌握,我也是服了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1:38:31
→ : 各黨黨版(包括親民黨、時代力量等)都有落日條款,192F 07/11 21:36
推 : 推良心學者193F 07/11 21:36
→ : 唯一強列主張刪除落日條款的就是6月20日的劉靜怡本人。194F 07/11 21:37
→ : 許博任至少在7月3日受訪時都還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
→ : 我就是因為有掌握立法精神,我才說唯一這樣主張是民間版。
→ : 劉版(民間版)強力主張刪除落日條款,現被採用了。
→ : 許博任至少在7月3日受訪時都還強力要求刪除落日條款。
→ : 我就是因為有掌握立法精神,我才說唯一這樣主張是民間版。
→ : 劉版(民間版)強力主張刪除落日條款,現被採用了。
那施行期間刪了嗎? 完整程序保障加進去了嗎?
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完整程序化精神有了嗎?
都沒有啊!
每部法規都是整體考量,你拿民間版說刪落日放政院版,這樣不是很奇怪?
難道說明民間版刪除落日想法,跟立法院刪除落日想法一樣
顯然不是阿,這部法規根本沒有民間版精神,還推給民間版
這樣帽子扣真大阿,民間版的整體考量不抄,拿著落日打
→ : 其實看她這篇文章故意漏掉民間版第16條就知道了。198F 07/11 21:41
→ : 7月11日劉靜怡為何不敢把6月20日劉靜怡主張的條文寫進去?
→ : 為何她不講說自己6月20日開記者會主張刪除落日呢?
→ : 許博任7月3日還在強調的「通案」就是千秋萬世永久使用啊
→ : 7月11日劉靜怡為何不敢把6月20日劉靜怡主張的條文寫進去?
→ : 為何她不講說自己6月20日開記者會主張刪除落日呢?
→ : 許博任7月3日還在強調的「通案」就是千秋萬世永久使用啊
通案是基於民間版精神刪除落日條款。
政院版根本沒通案精神,那個案比通案?
民間版的骨架是通案思考,所以沒有落日
政院版的骨架是個案,沒有落日很嚴重
人家基於民間版通案說要刪落日,要做通案處理
然後在政院版的個案上刪落日說是民間版的錯
阿不救千錯萬錯都是民間版不該這樣說我有通案可以這樣?
這演繹我也是服了你
推 : 推一上任的嘴臉超難看202F 07/11 21:46
→ : 有在關心修法的都知道無限接關是民間版(劉版)的主要主張203F 07/11 21:47
推 : 推204F 07/11 21:47
→ : 劉教授6月20日強力要求無限接關、千秋萬世,現在怎忘了?205F 07/11 21:48
噓 : 劉靜怡支持的民間版更沒有落日條款欸 怎麼一堆人都簽名206F 07/11 21:48
→ : 劉版的條文拿出來對照就知道了嘛,怎麼會是扣帽呢?207F 07/11 21:49
→ : 黃國昌跟許毓仁都簽名了208F 07/11 21:49
劉版我有看阿,用劉版無限接關我同意,反正民間版程序嚴謹那麼多
一開始就是基於無限接關去設計整部法規
請問政院版有嗎?
沒有無限接關的設計想法去拿掉落日,那這是不是很奇怪??
只問一句,政院版一開始設計是千秋萬世還是四年八年?
如果是後者,為啥刪?
→ : 劉教授把自己支持的劉版拿出來,看看上面有無落日嘛!209F 07/11 21:49
→ : 前面強力要求刪除落日,之後強力批評,自導自演好開心
→ : 前面強力要求刪除落日,之後強力批評,自導自演好開心
推 : 廢物文組只會講幹話,居然還有人理她211F 07/11 21:50
→ : 7月11日劉教授請說明6月20日劉教授為何要故意刪除落日212F 07/11 21:51
大大妳是不是把兩部法規根本本質上搞混,還是故意裝傻?
在A設計下可以刪除落日,要求無限接關。
在B設計下是特定施行,只能特定日期。
你拿主張A設計的人說他主張刪除落日,可是他前提是A設計下刪除
難道可以說他主張B設計也刪除嗎? B設計一定要搭配落日阿。
你懂這兩個差異嗎?
→ : 你同意就好啊,事實上就採用了劉版(民間版)的條文。213F 07/11 21:52
→ : 早就看透她了,左膠覺青最愛214F 07/11 21:52
推 : 推推推215F 07/11 21:53
採用民間版的一個條文,沒有民間版的精神
那錯次就是民間版阿,這樣跟斷章取義有啥差別。
民間版跟政院版基本本質設計不同,拿民間版的落日放政院版就是錯誤
民間版的刪落日是築基只有民間版設計下,政院本根本不能用
→ : 立法者的真意就是同意6月20日的劉教授靜怡啦216F 07/11 21:56
所以我可以合理懷疑立法者根本都是蠢蛋嗎?
把兩個不同東西兜再一起變成四不像,然後還出大包。
→ : 現在納入之後,就算7月11日劉教授批評6月20日劉教授217F 07/11 21:56
→ : 通過了就是通過,大家忘記當初經民連民主平台等的主張了嗎
→ : 通過了就是通過,大家忘記當初經民連民主平台等的主張了嗎
推 : 推,垃圾不分藍綠,意外嗎?219F 07/11 21:57
在經民連民主平台的落日刪除跟築在某些基礎上
沒有這些基礎然後說我跟你,根本是說笑。
立法可以這樣切割喔。
這也是民間版的錯喔,沒有前提下的亂跟,這樣還是民間版喔
→ : 現在就是按照6月20日劉教授的條文通過施行啦220F 07/11 21:58
你只會看一條一點嗎?
民間版生出多少條文搭配末條,刪除落日,結果你說刪除落日就是民間版
東西亂湊一通就說民間版的錯....
民間版前提政院版有嗎? 沒有的話這樣抄,錯的是立法者還是民間版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00:30
→ : 立法者是納入劉教授條文,怎麼叫出包呢?除非劉教授要改名221F 07/11 21:59
→ : 今日的我已非當時,意外嗎?222F 07/11 21:59
→ : 千秋萬世永久適用就是劉教授的主張啊,這是不爭的事實。223F 07/11 22:00
劉主張在民間版框架下可以一直適用=政院版可以一直適用?
可以約化成這樣喔???
民間版的精神設計都跟政院版不一樣
把民間版的落日加入政院版就是錯誤。
劉的刪除落日是"基於民間版設計架構下"
他一直是想拿民間版取代掉政院版,哪來否定昨日自己?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03:19
→ : 已經通過的就是法律,就算7月劉改口批評6月劉也一樣224F 07/11 22:01
推 : 推225F 07/11 22:01
→ : 通過的就是6月劉的條文,不會因為7月劉批6月劉而有啥差異226F 07/11 22:02
噓 : 現在是找個知名酸民FB+發錢就想帶風向嗎227F 07/11 22:02
推 : 推228F 07/11 22:04
→ : 7月劉不管怎麼批6月劉,她都該出來解釋為何6月劉主張刪除229F 07/11 22:06
→ : 6月劉不但是主張刪除落日,而且6月劉的主張也成功實行啦。
→ : 請7月劉在近期之內自己向大家說明為何6月劉有這種主張
→ : 6月劉不但是主張刪除落日,而且6月劉的主張也成功實行啦。
→ : 請7月劉在近期之內自己向大家說明為何6月劉有這種主張
我都說那麼多了,大大依然不懂,那我也沒辦法了(攤手)
推 : 哇靠232F 07/11 22:12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13:06推 : 推233F 07/11 22:12
→ : 劉教授自稱不會改變看法,可是她在6月20日至7月6日就改變了234F 07/11 22:19
→ : 6月劉教授、7月劉教授,兩個月之內主張相反,哪個是真的?
→ : 6月劉教授、7月劉教授,兩個月之內主張相反,哪個是真的?
民間版條文跟政院版條文完全不同你也能扯,回去多念些法學基礎吧。
※ 編輯: ns954411 (180.177.161.6), 07/11/2017 22:23:39
推 : 抄民間版對自有利部分 然後叫民間負責 好棒棒236F 07/11 22:33
推 : 幫推237F 07/11 22:33
推 : 這些人真的很可惡238F 07/11 22:36
→ feliz5566 …
推 : 推240F 07/11 22:38
→ : 你說的A設計B設計,所有的黨團再加政院版都是B設計,241F 07/11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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