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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tofu.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12-21 21:12:14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Zeel (我本將心照明月)
標題 [爆卦] 法務部對於婚姻平權法案的正式態度出來了
時間 Sun Dec 21 21:03:33 2014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
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
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謹分別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
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
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
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
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
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
由大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
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
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
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
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
,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
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
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
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
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
民法,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
此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
性」,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
、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
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
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
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


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
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
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
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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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摘要:

1. 聽到沒有,你們以後誰叫daddy mommy grand-mom grand-father這些法律文字沒寫的
都是破壞倫常

2. 同性戀者就是應該乖乖的在死後將財產給父母繼承,想要結婚保障另一半就是不孝。

3. 同志團體的意見都沒有建設性不要再講了啦,提不出方案就都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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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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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tzu 
taotzu: 很好1F 12/21 21:04
coon182: 林娘堂表示欣慰2F 12/21 21:04
silentence: 翻譯:要修法很麻煩  洗洗睡3F 12/21 21:05
tkfc5566: 水哦…4F 12/21 21:05
Hsiencheng: 讚5F 12/21 21:05
goodlisa123: 沒共識個毛,民調早過半了,懶得修法想當米蟲就直說6F 12/21 21:06
david213: 翻譯精確7F 12/21 21:07
modjo: 爛透 連髒話都懶得罵了8F 12/21 21:07

差點沒標到宗教學三個字,我國憲法是有規定國教喔?
※ 編輯: Zeel (36.231.127.248), 12/21/2014 21:08:48
rock123520: ==== 哪需要甚麼護家盟 行政院早就一堆護家委員了====9F 12/21 21:08
h70575: 幹10F 12/21 21:09
goodlisa123: law in shit11F 12/21 21:09
roe1986630: 越這樣禁止 只會逼出更激烈的手段而已 等著看吧12F 12/21 21:09
modjo: 總結 懶得做 不想改 不想坦13F 12/2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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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12-21 21:54:45 (台灣)
  12-21 21:54 TW
···
如果這種婚姻平權法案都可以正式出來了,
那馬金也應該可以公開了!!!
2樓 時間: 2014-12-21 22:33:12 (台灣)
  12-21 22:33 TW
通篇翻譯:我法務部就是廢,你們公民就是拿我沒辦法,來咬我啊
3樓 時間: 2014-12-21 22:54:50 (台灣)
  12-21 22:54 TW
一篇廢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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