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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爆卦] 法務部對於婚姻平權法案的正式態度出來了
時間 Sun Dec 21 21:03:33 2014
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
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
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謹分別報告如下:
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
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
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謹分別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
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
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
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
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
之要求。
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
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
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
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
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
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
由大致如下:
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
由大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
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
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
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
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
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
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
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
,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
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
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
,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
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
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
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
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
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
民法,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
此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
、「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
性」,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
、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
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
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
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
,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
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
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
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
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
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
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
,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
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
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
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
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
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
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
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
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
究報告,予以參考。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
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
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
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
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
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
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
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
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
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
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
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
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
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
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
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
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
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
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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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摘要:
1. 聽到沒有,你們以後誰叫daddy mommy grand-mom grand-father這些法律文字沒寫的
都是破壞倫常
2. 同性戀者就是應該乖乖的在死後將財產給父母繼承,想要結婚保障另一半就是不孝。
3. 同志團體的意見都沒有建設性不要再講了啦,提不出方案就都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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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只有兩種狀況可以考慮。如果跟她結了婚,我一輩子都會用疑惑的眼光看她。
我會想『宓早就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反過來說,如果我沒跟她結婚,就算宓知道會變
成那樣,也跟我無關。我就沒必要對自己最珍惜的她發出疑惑的眼光了。」「那就是……
愛上未來漫步者的我所能做的事情。」
龍族Ⅱ-虛假之愛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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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otz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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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翻譯:要修法很麻煩 洗洗睡3F 12/21 21:05
推 : 水哦…4F 12/21 21:05
推 : 讚5F 12/21 21:05
→ : 沒共識個毛,民調早過半了,懶得修法想當米蟲就直說6F 12/21 21:06
推 : 翻譯精確7F 12/21 21:07
推 : 爛透 連髒話都懶得罵了8F 12/21 21:07
差點沒標到宗教學三個字,我國憲法是有規定國教喔?
※ 編輯: Zeel (36.231.127.248), 12/21/2014 21:08:48
推 : ==== 哪需要甚麼護家盟 行政院早就一堆護家委員了====9F 12/21 21:08
噓 : 幹10F 12/21 21:09
→ : law in shit11F 12/21 21:09
→ : 越這樣禁止 只會逼出更激烈的手段而已 等著看吧12F 12/21 21:09
→ : 總結 懶得做 不想改 不想坦13F 12/2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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