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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心得] 香港政治體制
時間 Thu Oct 16 01:16:37 2014
這篇是承自先前 2014.10.06 該場,張國城教授所主講的《香港政治體制》
所整理而成的演講內容心得(已盡可能的補完,不免仍有疏漏之處)。
本來要在講座隔天就發的,但是最近真的是各種忙碌和疲憊;
所以直至此刻才整理完,餘下也都還欠一堆文章待發(繼續拖稿ING)。
香港政治制度
原主講人:張國城(台北醫學大學助理教授)
序、淺談香港概況
香港(Hong Kong)簡稱 HK
位於南中國沿海,土地面積約 1,100 KM 左右,人口約 700 萬。
由香港、九龍、新界等三大地區所組成。
一、香港特首的產生
源自英國殖民時期,是香港的最高官員,沿用自英治時期「總督」一詞。
英國前後共派來 28 任總督,其原本職業多半為軍人;
而殖民地高級官員後來由外交官出身之人擔任。
實質上並無特首一詞(此為俗稱),正式名稱應為行政長官。
(為了表達方便,以下內容在敘述時仍以特首稱呼)
往前追溯到大清帝國時期,當時的大清司法體制:
審檢不分(審理、檢察和抓捕權責合一)
政府本身與司法體系糾結不清,致使誤判、枉法情況多有發生。
當時的香港,疫病多、商業不發達;大清實對其一切皆毫不在意。
於鴉片戰爭後,清廷戰敗,被迫與英國多次簽下不平等條約,其中主要內容如下:
1.賠償英國數百至數千萬兩銀元
2.開放沿海通商口岸
3.先後割讓香港、九龍,及租借新界予英國
4.要求領事裁判權
英國在那時並未多看重香港,反倒是見到大清的司法體系紊亂不堪;
特別要求了領事裁判權。
而大清對於香港等地倒也一樣不怎麼看重(原因如前述),還比較在意賠款多寡;
更別提將領事裁判權這種毫不公平的權益讓予英國(當時中國的國際法觀念非常弱)。
二、香港特首及選制
現今香港的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 38 個界別分組(EX:各行各業、勞工、社福團體)
共 1200 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3.簽署、公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5.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6.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
各司長、各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
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這邊特別就警務處處長及後述的三位行政官員做說明。
香港行政體系高階職位如下(括弧中為英治、清治時的舊稱):
行政長官(總督)
-> 政務司長(布政司)
下轄單位其一為保安局(香港警務、消防、海關共約 60,000 人)
保安局局長經中共國務院任命(非特首職權)
香港警務處處長為香港警界最高層人物,其下包含基層員警約 40,000 人。
(現今台灣的警察人數僅為 60,000 多人)
香港的警察人力密度在全世界可謂名列前茅。
以同人口換算等同於台灣將有兩倍於現今的警察數量;
因此,若特區政府欲強制驅離佔中民眾,相對而言較為容易。
故,保安局在香港可說是天下第一局,其局長任命自然是要被中共國務院所掌控。
-> 財政司長(財政司)
-> 律政司長(按察司)
7.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8.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9.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
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0.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11.主持行政會議
12.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以下稱基本法):
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內產生。
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
基本法第4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在 2012 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通過確定,選舉委員會由1200名委員;
分別代表香港社會 38 個界別,其中:
300 人來自工商、金融界
300 人來自專業界
300 人來自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 人為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以及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以及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註:區域性組織代表源自新界地區相關歷史淵源的地方選舉模式,在此不多作贅述。
特首提名:至少 150 人連署(一人一票無記名)
依據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
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約47人),行政長官同意,
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特別法當中提到 2007 年以後普選特首, 2020 年普選立法會議員;
但並無確切提出如何修改。
佔中訴求最終的關鍵,還是取決於立法會當中至少 47 名議員。
先回到選舉委員會的這個部份,由本篇之附錄中可以觀察到:
人數的界定方面或有不公,例如會計界、醫學界、法律界等領域皆各為 30 名代表;
然而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此一領域亦有 30 名代表。
梁振英本人即為測量師出身,領域人數本質上的差異並未反應在代表名額比例中。
尤其第四界當中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6 人,該選名為特首指定等不公現象。
換言之,特首在選舉時已擁有 36 票的優勢(特首為全國人民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但亦有另一派人士認為,此一選舉制度(各界代表)未嘗不好。
1.菁英代表(相較於一般民眾,對該領域的研究較熟識)
2.各行各業(相對公正的採納來自各行業的意見)
3.免除政治口水(建制派思維)
當然,無論這個觀點大家的看法是什麼。
我個人(筆者)有必要回應一下先前有些人對「香港政治環境優於台灣」的質疑。
至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參選資格規定如下:
1.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在外國無居留權
2.必須放棄英國國民(海外)國籍
3.年滿四十周歲
4.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
5.不少於八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6.未曾連任
第三、五、六點自不再提,起碼不需要質疑行政長官是否有其它國籍。
這點已樂勝台灣一大截。
三、香港立法制度
香港立法會:
西元 1841 年成為英國殖民地,首份憲法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
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 1843 年在總督府公布。
成立初期稱為定例局,後亦有立法局、立法會等稱呼。
西元 1844 年通過首條香港法例。
岔開話題談一下香港相關法令改革的淵源。
西元 1960 年代(時仍由英國統治),經歷多次事件:
天星渡輪船票加價事件、四大計程車行罷工、塑膠花事件(中共扶植左派興起)、
文革(中共帶來的影響)、不當的勞動環境引發六七暴動
以上事件 -> 促進制度改革
「三工三不」
當時適逢香港工業興起,地主、財閥、勞工等三大階級,及資本主義盛行;
工業革命後期思維所帶來的影響,交叉導致了此現象的產生。
所謂的三工三不,即是:
工人早上八點上工,十二點吃飯,下午一點開始做事,到五點結束工作;
此為第一工。
晚間六點到十一點,工作五小時可領白天八小時同等的薪水;
此為第二工。
晚間十二點到凌晨四點,工作四小時可領白天八小時同等的薪水;
此為第三工。
另有規定:三工者,第二天需全天休息(休工);
如此,每月工作 15 天(每天工作 17 小時)可領 45 天薪水。
另外的「三不」即是,每兩工的中間不休息,可照常領薪水;
又,基層社會人士第二天多半少休息,而到處打零工。
當時的香港政府不限制工時,但保障工作環境(資本主義盛行)。
後來因為相關的抗爭事件,故促進相關制度的改革。
回到原題。
香港立法局(立法會)原本由政府三司成為當任議員;
後又經過多次的人事變動,產生了官守(正在擔任某官職之意)與非官守議員。
在 1929 年,立法局共有 18 名議員,其中包含一名葡籍人士(因屆時澳門之故)。
到了 1967 年,官守與非官守議員,已增加至各佔 13 名,共計 26 名。
至 1985 年,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推行「八八直選」;
即是在 1988 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
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訂於 1991 年。
「彭定康政改方案」
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並在其任內首份施政報告中推出政改方案,
建議 1995 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增加民主成份,大幅增加直選議席,
又新增九個功能組別(即所謂「新九組」)。
故中共政府對此非常不滿,並宣佈放棄「直通車」。
(即原來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
可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可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然此舉實則是為了中共統御的基礎,而犧牲了港人的民主自由。
只因若末屆立法局議員直接過渡到香港回歸中國之後;
中共要想操控立法局,難度將會相對較高(那一票的議員多為英治下的思維)。
為此,中共放棄直通車的方式,以穩固他特區政權為優先。
香港回歸後,於 1998 年第一屆立法會,至今共 35 席地方選區席次。
(箭頭後為現今立法會的席次)
香港島:4 席 -> 7 席
九龍東:3 席 -> 5 席
九龍西:3 席 -> 5 席
新界東:5 席 -> 9 席
新界西:5 席 -> 9 席
共計 20 席 -> 35 席
在 2000 年 、 2004 年 、 2008 年的選舉共有 28 個功能界別。
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都不一樣,有些界別作個人投票、有些作團體投票。
在 2012 年,立法會 70 席,功能界別佔 35 人。
至於投票制度,又分為兩種方式(相較台灣選舉而言較為複雜):
一般界別 -> 多數當選(相對簡單多數決)
鄉議局、漁、農、保險、航業 -> 選擇消去法
例:天龍市的市長選舉,共有K君、L君、F君等人參選。
在選票上會供選民填寫第一、二、三志願。
若第一次選舉結果比對,F君的得票是最少數;
則F君的得票要全部拿出來,再比那些投給F君的選民第二志願是何者。
假設原本第一志願K、L、F的支持度依序是 35 、 40 、 25 (票數百分比)。
但第一次比對後,F君的票當中,第二志願是填寫給K君和L君的佔比是 20 比 5
則在最終比對的結果反倒使K君以 55 比 45 贏過L君。
但第一次比對後,F君的票當中,第二志願是填寫給K君和L君的佔比是 20 比 5
則在最終比對的結果反倒使K君以 55 比 45 贏過L君。
而若第一次比對有兩者的票數相同,則繼續進行第二次比對(多位候選人情況)。
這邊再打個岔,再次打臉之前爭論「今日台灣、明日香港」的論點。
「香港行政長官選舉不需繳保證金」
反觀台灣:
總統 -> 超過 5% 得票的政黨提名,保證金 200 萬。
若無政黨提名,需公民連署約 40 萬人(選舉人比率),保證金 1,000 萬。
里長 -> 保證金 5 萬,超過一名候選人的話,得票率低於 10% 則沒收保證金。
「香港工會力量強於台灣」
例:警察工會、職業工會
在香港,重大社會運動多半為職業工會發起的制式運動。
在台灣,重大社會運動多半為民眾自行發起(這時各工會神隱)的運動。
總結:內容的部份差不多到這裡,當中有引用自一些資料、文獻;
有的則是個人(筆者和講者)主觀判斷的論述。
待會下面會附上一些資料來源。供大家參考和比對之用。
如果再想到什麼需補充,可能會再放上來。
如果本篇對您理解香港政治體制略有幫助,請不吝幫推文支持。
《附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http://goo.gl/ukIWd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縮寫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及政府首腦。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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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是香港政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居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需進行選舉的公職均受《基本法》訂明。香港所有內部的選舉均為非強制性,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由非政治性的獨立法定機構選舉管理委員會安排及監管、以及政府的選舉事務處執行,以確保選舉以公開、誠實、公平的原則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共有三名成員,其現任主席為馮驊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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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k921 (1.34.124.84), 10/16/2014 01:19:33
至於保證金這個,以目前看來似乎僅參選立法會議員需繳交,行政職則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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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寫得不錯 有點小錯誤 香港特首候選人提名門檻是1501F 10/16 02:00
→ : 人不是100人 另外香港立法會議員選舉好像也要繳保
→ : 證金
已更正,100席門檻應該是指選舉人800人那時的,是我誤植。→ : 人不是100人 另外香港立法會議員選舉好像也要繳保
→ : 證金
至於保證金這個,以目前看來似乎僅參選立法會議員需繳交,行政職則不必。
推 : 香港的體質 真的好很多 只差已經被直接統治4F 10/16 03:38
※ 編輯: sck921 (1.34.124.84), 10/16/2014 08:13:36推 : 結果中共就是想把它搞爛5F 10/1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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