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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Knuckle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4-06 21:23:28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obalika (Shine)
標題 [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時間 Thu Mar 20 12:54:55 2014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別把人民當傻逼。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張慶忠: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即時新聞 CNA NEWS
[圖]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慶忠今天表示,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付委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送立法院院會存查。 | 重點新聞 ...

 
詳細版說明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10 | 三月 | 2014 | 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
1 post published by 民主陣線 on March 10, 2014 ...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簡單說,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服貿呢?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http://ppt.cc/Qmr4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是這號解釋的但書又埋下一個伏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指,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整理一下,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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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102.84
sinohara:所以髒罄終就躲起來了1F 03/20 12:55
ryankkk:先推2F 03/20 12:55
macjohn03:幹 大推阿3F 03/20 12:56
turtlefar1:推4F 03/20 12:56
MIKEmike07:1165F 03/20 12:56
justbandown:有點長  但是很有用  推6F 03/20 12:56
m21423:共罪是叛軍組織  理應為中華民國南京政府之下級機官7F 03/20 12:56
lohas723:吳三桂跑去龜了8F 03/20 12:56
m21423:  匪9F 03/20 12:56
rookiecop:因為是同一國的 行政命令無誤10F 03/20 12:56
radi035:MA英九開除老王黨籍也是蠻幹阿  他主子就沒有腦袋11F 03/20 12:56
dpeter6:文太長了 先推在說12F 03/20 12:57
after1:推懶人包13F 03/20 12:57
radi035:今天皇上要獨裁 朕即是法14F 03/20 12:57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8)
infixman:告他啊15F 03/20 12:57
becjd:推16F 03/20 12:58
steny138:證據在此 張XX 出來啊 還在汽車旅館裡面?17F 03/20 12:58
preisner:錯!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國際條約位階同於法律18F 03/20 12:58
可以看一下329理由書的末段!
weiche0907:推19F 03/20 12:59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9)
thirteenflor:這位10億立委 難道不用罷免嗎? 比WEGO還誇張20F 03/20 12:59
wantaloof52:紅明顯 等補推21F 03/20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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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ualMan:完全正確 服貿無法律授權 非行政命令25F 03/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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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shinn:27F 03/2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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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ekid:其實從立法精神 只要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通通請至立法院討論44F 03/20 13:06
Dracunculus:推45F 03/2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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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ekid:由於兩岸是特殊關係 包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質還是需要立法47F 03/20 13:07
benchang93:不是行政命令沒錯,所以應該適用於特別法 兩岸人民條48F 03/20 13:07
jyekid: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2就看得出這項精神49F 03/20 13:07
benchang93:例的部分,我好奇的是這部分若是沒牽扯到法條的修正,50F 03/20 13:07
wht810090:清楚。51F 03/20 13:07
JohnnyH:推 這才是事實52F 03/20 13:07
benchang93:那是否就直接備查而不經過審議?53F 03/20 13:08
jyekid:沒錯 按照條文解釋直接備查54F 03/20 13:09
YOSHIKI2:推你的認真55F 03/20 13:09
jyekid:但昨天黑政版忘了或是刻意忽略5.2後面還有『應由法律定之』56F 03/20 13:09
benchang93:所以當初國民黨立委解釋為行政命令時我有傻眼57F 03/20 13:09
Southside:58F 03/20 13:10
honercek:59F 03/20 13:10
jyekid: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60F 03/20 13:10
joesarira:61F 03/20 13:10
benchang93:不過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第5-2條不太一樣ㄟ....62F 03/20 13:11
cymine:反黑箱63F 03/20 13:11
pensees:政黑就是故意忽略前面那一句啊64F 03/20 13:11
hiro1221:把人民當白癡...65F 03/20 13:11
lumartin:4-2條呢?66F 03/20 13:12
benchang93:原來如此 感謝解釋67F 03/20 13:12
jyekid:是我的錯 應該打成第5條第2項 懶得打這麼多直接以5-2袋替68F 03/20 13:12
preisner: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象是"人民", 不是"政府"  還想騙人!69F 03/20 13:13
daniel3551:原來如此70F 03/20 13:13
preisner:裡面所指的都是人民,民間團體, 法人, 沒有政府!71F 03/20 13:14
jyekid:對岸也派個法人啊.....這是兩岸這種特殊關係的產物72F 03/20 13:15
jyekid: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lumartin:第5條第一項就略過?74F 03/20 13:18
Castershy:專業75F 03/20 13:18
c8c812345678:大法官還不出來釋憲  最會躲的就你們76F 03/20 13:18
lucyfafa:推77F 03/20 13:19
metaljive:說的好78F 03/20 13:21
jyekid:lumartin 你認為那兩項不該忽略的原因是 或是重要性?79F 03/20 13:21
aloba:讚80F 03/20 13:21
comeonrock:推81F 03/20 13:22
Aroyo:http://ppt.cc/GenY83F 03/20 13:24
lumartin:第五條 為什麼不完整看?84F 03/20 13:24
jyekid:你直接說你的見解85F 03/20 13:24
Aroyo:請問4-2條是什麼意思?86F 03/20 13:24
lumartin: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87F 03/20 13:25
lumartin: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lumartin: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lumartin: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lumartin:4-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lumartin:訂定協議事項;
lumartin:複製貼上很麻煩 自己看一下連結好嗎XD
jyekid:我有看 早就開著了 你的見解是甚麼?94F 03/20 13:27
lumartin:簡單結論 第五條應該是由第四條延伸出來的?95F 03/20 13:27
jyekid:跟本文提到服貿的見解是否有跟你衝突?96F 03/20 13:28
lumartin:那為何不說明前面 只講第五條後半結果?97F 03/20 13:28
lumartin:行政院來統籌 請問不是行政命令嘛?
jyekid:是啊 我前面就說外面那層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際按照我國99F 03/20 13:30
uka123ily:行政院統籌的東西多了,全都是行政命令?100F 03/20 13:30
jyekid:憲法運作 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該由法律搞定101F 03/20 13:31
jyekid:所以才有第5條第2項前段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Aroyo:第五條第二項是說"涉及法律的修正"103F 03/20 13:33
jyekid:兩岸無法讓服貿以條約討論 這能用這種方式104F 03/20 13:33
Aroyo:請問服貿涉及到法律修正?105F 03/20 13:33
jyekid:『或應以法律定之』當然 如果你認為服貿不用 是你的見解106F 03/20 13:34
yo897689:推107F 03/20 13:34
jyekid:後面那段請問Aroyo有沒有看到?108F 03/20 13:34
Aroyo:法律有沒有制定不是見解吧@@109F 03/20 13:34
summitplus:連學法律的總統都敢違背憲政體制,亂搞根本不意外了110F 03/20 13:35
jyekid:要送立院審議依照5條2項有兩種1.法律之修正2.應以法律定之111F 03/20 13:36
jyekid:我認為沒有涉及法律之修正 但 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是本篇
jyekid:中標法第5條4款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應該往立法跑
rahim03: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早就揭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114F 03/20 13:37
jyekid:當然你可以認為幹嘛這麼麻煩 行政機關自己搞定就好115F 03/20 13:38
rahim03:請問服貿不該是法律保留的嗎?難道不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16F 03/20 13:38
jyekid:但這可能跟目前主流派不太一樣117F 03/20 13:38
rahim03:第5條第2項所稱應以法律定之的嗎118F 03/20 13:38
billybbb:清楚119F 03/20 13:38
rahim03:如果沒法律制訂 服貿到時候牽涉這麼廣 一定要一大堆行政命120F 03/20 13:39
rahim03:令 那些行政命令母法又在哪裡? 執政黨根本睜眼說瞎話
MottoMotto:推!122F 03/20 13:40
Aroyo:所以現在狀況是兩黨引用條例不同囉?123F 03/20 13:40
rahim03:就算依兩岸第五條備查好了 也跟服貿可以用行政命令方式124F 03/20 13:40
rahim03:毫無關係
rahim03:哪裡不同 就有一邊睜眼說瞎話啊 還說國際協定不能改哩
rahim03:改了會沒信用之類的 看看這篇 http://ppt.cc/3Yd5
rahim03:到底那邊一直睜眼說瞎話很明白啦 違法違憲128F 03/20 13:42
chinyan84:推,真的很清楚129F 03/20 13:43
bobosun:推130F 03/20 13:43
swjason:推這篇!131F 03/20 13:43
yulin0312:推132F 03/20 13:46
ysyen:推133F 03/20 13:46
b9111111111b:  龐徵博引 依法有據 立論清析134F 03/20 13:49
b9111111111b:  旁
k87559527:把服貿定位成命令根本在污辱學公法的人的智商136F 03/20 13:51
k87559527:馬狗自己還是法學博士勒 胚
kiliman:推幫忙解釋法律上的觀點  支持KMT服貿作法的人 看到請回文138F 03/20 13:53
vvivv:推!139F 03/20 13:53
nathan1091:專業推140F 03/20 13:58
dnek:算了吧,立委根本不懂法,你寫的這麼專業人家看不懂啦141F 03/20 14:00
morning79:4-2是在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為什麼會有這條?142F 03/20 14:01
morning79:理由在於行政命令要由行政機關訂立 但海基會是行政機關
jebber:好奇9.2看得懂嗎?144F 03/20 14:03
morning79:嗎?不是 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但縱然在這種情況145F 03/20 14:04
morning79:下 可以把它當作行政機關 問題是行政命令具有單方性
clio823:大推!!解我心中疑惑147F 03/20 14:05
morning79:這份協議卻是和海協會一起簽訂的←雙方性148F 03/20 14:05
morning79:所以無論怎麼看 服貿協議都不可能是行政命令
math79:專業推~150F 03/20 14:08
yuu101:推推151F 03/20 14:09
EatMe37:152F 03/20 14:14
sid3:簡而言之  國民黨違法亂紀  又想規避民主監督機制153F 03/20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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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yew:有網頁板嗎?155F 03/20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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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alamin:被選上的人是靠手段不是靠智慧,這篇...........太難163F 03/2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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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Reaching:大推,整理得很清楚!!165F 03/20 15:17
c7683fh6:專業推166F 03/20 15:30
BoatLord:張慶忠又不懂法 別怪她啦 ㄎㄎ167F 03/20 15:33
j68345517:推168F 03/20 15:44
KingKingCold:169F 03/20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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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866:這沒道理不推171F 03/20 18:04
ciplu:網頁板會被FB顯示為限制級文章  要分享連結可以用DISP172F 03/20 18:44
legendrl:"服貿"絕對不是"行政命令";KMT不要太看輕人民的智慧173F 03/20 19:32
APC:推~174F 03/20 20:31
Trionychidae:推175F 03/20 21:04
zusuki:這行政命令是習近平發的咩176F 03/20 23:53
nightfall988:不推就沒道理啦~177F 03/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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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時間: 2014-03-20 13:48:22 (台灣)
  03-20 13:48 TW
他服務處有攔鞋網~~表示馬派他當罪人??~~因該有給很大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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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時間: 2014-03-20 17:13:49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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