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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金溥聰,你不要再硬ㄠ了
時間 Thu Jun 12 20:59:56 2014
金溥聰,你不要再硬ㄠ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09/412972/
金溥聰,你不要再硬ㄠ了 | 即時新聞 | 20140609 | 蘋果日報
作者:陳財能(李應元立委特別助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下的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它們之間的從屬關係有兩個層面,一是組織上的分工與隸屬。分工,即確立「情治分立原則」。國安會執行國安會議之 ...
作者:陳財能(李應元立委特別助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下的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它們之間的從屬關係有兩個層面,一是組織上的分工與隸屬。分工,即確立「情治分立原則」。國安會執行國安會議之 ...
作者:陳財能(李應元立委特別助理)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下的國家安全會議與國家安全局,它們之間
的從屬關係有兩個層面,一是組織上的分工與隸屬。分工,即確立「情治分立原
則」。國安會執行國安會議之決議,國安局綜理各情報機關之「統合指導、協調
與支援之責」〈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第1項〉;二是在隸屬關係,相同它們共同的
頭就是國安會主席〈即總統〉,但人事與執掌權限,國安會秘書長僅限於國安會
組織法第11條之對象,既不是國安會組織法第4條之任一行政機關,更非國安局組
織法「統合指導、協調與支援之責」下的各情報機關。
的從屬關係有兩個層面,一是組織上的分工與隸屬。分工,即確立「情治分立原
則」。國安會執行國安會議之決議,國安局綜理各情報機關之「統合指導、協調
與支援之責」〈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第1項〉;二是在隸屬關係,相同它們共同的
頭就是國安會主席〈即總統〉,但人事與執掌權限,國安會秘書長僅限於國安會
組織法第11條之對象,既不是國安會組織法第4條之任一行政機關,更非國安局組
織法「統合指導、協調與支援之責」下的各情報機關。
金溥聰僭越總統職權,不僅扭曲現行國安法律體制「情治分立原則」;且又恣意
濫權的再次公然嗆聲「未來仍會持續並定期至國安團隊相關機關視察業務並聽取
簡報。」如此行徑,顯然已將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第2項授權訂定《國家安全情報
工作統合辦法》中,有關賦予總統或國安局瞭解各情報機關工作之執行情形「得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的權限擴張為己有。金溥聰如此膽大妄為的擴權行
為,除蔣家父子以外,已經遠遠超過兩蔣威權時期的任何一位國安會秘書長,連
組織「劉少康辦公室」擴權而被蔣經國流放巴拉圭的王昇,其權力也沒有金溥聰
如此之大。
濫權的再次公然嗆聲「未來仍會持續並定期至國安團隊相關機關視察業務並聽取
簡報。」如此行徑,顯然已將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第2項授權訂定《國家安全情報
工作統合辦法》中,有關賦予總統或國安局瞭解各情報機關工作之執行情形「得
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的權限擴張為己有。金溥聰如此膽大妄為的擴權行
為,除蔣家父子以外,已經遠遠超過兩蔣威權時期的任何一位國安會秘書長,連
組織「劉少康辦公室」擴權而被蔣經國流放巴拉圭的王昇,其權力也沒有金溥聰
如此之大。
現行國安法律體制,並無明文規定國安會秘書長有「督訪」第一線情報機關的權
限。為何沒有?這就是「情治分立原則」的法律規範,防止政變、迫害政敵與濫
用情報機關侵害人權的制度設計。然因,國安會秘書長有執行國安會議決議,及
作為總統處理國家大政方針諮詢之需求。因此,《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第3項規定國安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主席提出報告」。請注意,
是因為「向國家安全會主席提出報告」時,國安會秘書長才有權限看到國家各安
全情報機關工作統合的執行情形。國安會秘書長這種權限是被動的,而不是被法
律允許的主動權。
限。為何沒有?這就是「情治分立原則」的法律規範,防止政變、迫害政敵與濫
用情報機關侵害人權的制度設計。然因,國安會秘書長有執行國安會議決議,及
作為總統處理國家大政方針諮詢之需求。因此,《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第3項規定國安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主席提出報告」。請注意,
是因為「向國家安全會主席提出報告」時,國安會秘書長才有權限看到國家各安
全情報機關工作統合的執行情形。國安會秘書長這種權限是被動的,而不是被法
律允許的主動權。
金溥聰,你不要再硬ㄠ了。你的行為已經違法,連同國安局長李翔宙都是破壞現
行國安法律體制「情治分立原則」的權力盜賊。至於,合不合憲,並非爾等權力
盜賊所能判奪!爾等行為,馬英九至今不語,顯見金溥聰的擴權正是來自馬英九
的默許。
行國安法律體制「情治分立原則」的權力盜賊。至於,合不合憲,並非爾等權力
盜賊所能判奪!爾等行為,馬英九至今不語,顯見金溥聰的擴權正是來自馬英九
的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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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ppt.cc) 短網址,不是 PTT (ptt.cc)唷,幫縮找我就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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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FB
6月7日 13:36 ·
國安會祕書長金溥聰在本月4號與6號分別視察調查局與警政署,這有個非常大的
問題,所謂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
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而設立,只是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所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的主
席是總統,也就是說在國安會裡總統才是握有實權的人,而金溥聰先生在國安會
裡面的職務是秘書長,他的工作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6條所規定,是依照國安
會議做出的決議,處理會務,換句話說就是國安會秘書長的職位不過就是總統的
在處理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幕僚長。
問題,所謂國家安全會議是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總統為決定
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
之」而設立,只是依據《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3條所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的主
席是總統,也就是說在國安會裡總統才是握有實權的人,而金溥聰先生在國安會
裡面的職務是秘書長,他的工作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6條所規定,是依照國安
會議做出的決議,處理會務,換句話說就是國安會秘書長的職位不過就是總統的
在處理國家安全相關事務的幕僚長。
而依據《國安會組織法》第2條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防」、「外交」、「兩岸
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這與調查局或是警政署所掌理的業務沒
有多大的直接關係,更何況在實務上國安局僅就國家安全的「行政業務」或是「
情報業務」才會與國安會「秘書長」做溝通、協調,而對於所有情報內容與情報
分析都是向國安會主席,也就是總統報告,這幾天金溥聰分別跑到都是隸屬於「
行政院」的「內政部」警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這兩個單位都是屬於行政院
的行政體系轄下的單位,與直屬於總統府的國家安全會議的國安體系是分屬兩種
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這與調查局或是警政署所掌理的業務沒
有多大的直接關係,更何況在實務上國安局僅就國家安全的「行政業務」或是「
情報業務」才會與國安會「秘書長」做溝通、協調,而對於所有情報內容與情報
分析都是向國安會主席,也就是總統報告,這幾天金溥聰分別跑到都是隸屬於「
行政院」的「內政部」警政署與「法務部」調查局,這兩個單位都是屬於行政院
的行政體系轄下的單位,與直屬於總統府的國家安全會議的國安體系是分屬兩種
不同的系統,而在過往的經驗裡,就算是行政院長本身也很少會去視察自己行政
體系下的情治單位,更何況是的國安體系的國安會秘書長,對於這些隸屬於行政
院的行政體系下的情治單位根本不具有行政監督、指揮權,居然還視察兼聽取「
業務會報」,這根本不是國安會秘書長應該做的事,在過去也都沒有相關的例子
,對於《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有關國內情報機構也都只需要對國安會主席、也就
是總統負責,跟秘書長一點關係都沒有,還是說現在其實真正的總統是金溥聰,
而馬英九只是他一手操弄的魁儡?
體系下的情治單位,更何況是的國安體系的國安會秘書長,對於這些隸屬於行政
院的行政體系下的情治單位根本不具有行政監督、指揮權,居然還視察兼聽取「
業務會報」,這根本不是國安會秘書長應該做的事,在過去也都沒有相關的例子
,對於《國安局組織法》第2條有關國內情報機構也都只需要對國安會主席、也就
是總統負責,跟秘書長一點關係都沒有,還是說現在其實真正的總統是金溥聰,
而馬英九只是他一手操弄的魁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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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ma不直接自己去各情治單位,而要讓金去呢?
傳說中的宗痛與他的秘書.....(ry 好像有什麼地方怪怪的。
目前誰是主,誰是從....依然撲朔迷離中。
其他參考資料
縮: http://ppt.cc/OPQz 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這連結縮了怪怪的orz)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p;t=A1A2&fei=0&TPage=1
第 1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
前項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
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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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中文騙了,島國正名運動:
越南是排中。 不用大陸正名用中國。
臺灣人建立自己的政權,是為了脫離KMT的殖民政府。跟中國無關。
一個中國政策是指國際上,中國已經從ROC被PRC取代 不是指臺灣是中國的。
臺灣的法律,保障所有人,不論是新移民,或是舊住民。
要有臺灣共識-民主 自由 人權 法治 關懷弱勢 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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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8.228.17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2577999.A.33C.html
※ 編輯: DRIariel (124.8.228.176), 06/12/2014 21: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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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討厭唸法條 現在卻不得不看法條.../(ㄒoㄒ)/~~1F 06/12 21:03
推 :其實憲法還好欸...很多更恐怖看了不知所云的2F 06/12 21:04
推 :其實只是做實大家心中都有底的主從關係而已。3F 06/1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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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板: Gossiping 文章推薦值: 4 目前人氣: 0 累積人氣: 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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