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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rediner.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4-05-06 13:51:15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aij (bbb)
標題 Fw: [問題] 請問割闌尾活動的募款到底算不算違法?
時間 Tue May  6 10:37:39 2014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Q4b8V8 ]

看板 PublicIssue
作者 boyofwind (阿良)
標題 Re: [問題] 請問割闌尾活動的募款到底算不算違法?
時間 Tue May  6 10:30:30 20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49ed40a-9b8a-499d-94ee-1772c9fdb7b8
違憲的政治獻金法 | 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
日前宣布將採取行動罷免蔡正元、林鴻池及吳育昇等三名立委的割闌尾團隊2014年5月3日晚間於VDemocracy發起「割闌尾募資」活動,結果獲得廣大民眾的踴躍支持,短短兩天就募得超過新台幣1000萬的款… ...

 

違憲的政治獻金法
黃聖峰/台大法律系學士、碩士,自營商


日前宣布將採取行動罷免蔡正元、林鴻池及吳育昇等三名立委的割闌尾團隊2014年5月
3日晚間於VDemocracy發起「割闌尾募資」活動,結果獲得廣大民眾的踴躍支持,短短
兩天就募得超過新台幣1000萬的款項。由於募集到的款項遠超過募款目標,該團隊隨即
在5月5日中午提前終止募款(原預定募款至5月30日)。


對於「兩天不到就募集到超過1000萬罷免經費」的現象,一直以來壓迫民權運動毫不手
軟的中華民國政府此次也沒缺席。

中華民國行政院內政部於5月5日當天晚上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政治活動所進行的募
款,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
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所以,政黨、政治團體以外的團體,不得為從事特定政治相關活
動,公開對大眾進行募款或接受捐贈。」其並表示「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政治獻金
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的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
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以外的個人或團體如果為特定政治活動,公開向大眾募款或接受捐贈,依政治獻金法
第27條規定,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的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將沒入。」

依據行政院內政部所發新聞稿,可知該部門認為割闌尾團隊於VDemocracy發起的「割
闌尾募資」活動是為了進行「罷免活動」而募資,因此屬於針對政治活動所進行的募
款,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但因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
體及擬參選人為限,而割闌尾團隊並非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因此不得募款。
且其認為可據此依政治獻金法第27條規定對割闌尾團隊課處罰鍰,並沒入其所違法收
受的政治獻金。


基本上,如果現行政治獻金法真能如內政部所述方式解釋,並成為對割闌尾團隊的募
資活動予以處罰的依據,則現行政治獻金法顯然有嚴重的違憲問題。

為什麼呢?

因為如果將「罷免活動」認定為政治獻金法中所規定的政治活動,進而將為進行罷免
活動募款的行為認定為募集政治獻金,從而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才能進行
的話,勢必會對一般人民參政權的行使造成不當限制,從而使得政治獻金法的相關規
定成為違憲。


事實上,若我們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解釋政治獻金法中的「政治活動」,我們會發現
「罷免活動」根本不是政治獻金法所要規定的政治活動。

現行政治獻金法制定於2004年3月31日,其制定目的是要對於過去利益團體、遊說團體
對政黨、參選人的捐贈進行明確規範,以避免利益團體、遊說團體藉由捐贈方式進行
政治賄賂,亦即藉由捐輸選舉經費的方式協助政黨或候選人贏得選戰,然後在選舉結
束後利用這些插進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或民意機關的暗樁來謀求不當利益。


換句話說,政治獻金法真正的立法目的是要「藉由將政治獻金的行為制度化、透明化
,以防止利益團體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事前賄賂」,而非「讓政黨、政治
團體及擬參選人獲得收取捐獻的特權。」因此,政治獻金法第2條中的「其他政治相關
活動」在解釋上應該具有與「競選活動」相當的性質,也就是能使人取得政治上權利
或地位,從而使得利益團體有誘因為「事前賄賂」的活動。


若從這個角度來觀察,「罷免活動」雖然無疑是個政治味濃厚的活動,但絕對不會是
政治獻金法所要規範的「其他政治活動」。因為罷免活動的目標是要使既有公職人員
喪失政治上權利或地位,而非使任何人獲得政治上權利或地位。因此,罷免活動並不
會製造任何促使利益團體給予「事前賄賂」的誘因,從而,並沒有以政治獻金法規範
罷免募款的必要。


事實上,由於罷免本身難度極高且所費不貲,如果將「罷免活動」認定為政治獻金法
所規定的「其他政治活動」,從而僅允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罷免活動募款
,則無異於僅允許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進行罷免活動,使前述對象成為獨占參
政權的政治特權階級,並對一般人民行使罷免權製造事實上難以跨越的障礙,而有侵
害人民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七條參政權等違憲情形。


總而言之,儘管「罷免活動」本身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但由於罷免的目的是剝奪公
職人員政治上的權力或地位,並未製造讓利益團體「事前賄賂」的誘因,因此並非政
治獻金法當初立法時所欲規範的對象,自然不屬於該法第 2 條所規定的「其他政治
相關活動」。而如果內政部仍堅持將「罷免活動」認定為該法所稱政治相關活動,

並主張只有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才能為罷免活動募集資金,則政治獻金法之相

關規定將會因為對一般人民的參政權加上不當的限制、使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在參政權的行使上成為特權階級,而面臨被宣告違憲的危險。

為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違憲爭議,建議內政部正視政治獻金法的立法本旨,勿將本意用於規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與利益團體的金錢往來,藉以防範事前賄賂行為的政治獻金法做不當的扭曲解釋,在限制一般人民行使參政權的同時,將本應受規範者變成政治上的特權階級。若真如此,則政治獻金法不僅會失去陽光法案的本質,甚至將成為使台灣的民主更加黯淡無光的特權陰影,豈不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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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4.20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343432.A.7C8.html
※ 編輯: boyofwind (140.112.4.206), 05/06/2014 10:32:37
※ 編輯: boyofwind (140.112.4.206), 05/06/2014 10:32: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ij (140.112.4.206), 05/06/2014 10:37:39
※ 編輯: aij (140.112.4.206), 05/06/2014 10:38:36
gn780802:樓下幫看1F 05/06 10:39
KobeEFF0:689就是個違憲的組和團體2F 05/06 10:39
GodIronman:689看不懂只會跳針3F 05/06 10:40
aya16810:看完給推4F 05/06 10:41
noko:專業文5F 05/06 10:42
shadowkai:憲法跟屎一樣   多違反這個好像也沒差6F 05/06 10:42
slayeryang:對不起,我按了end7F 05/06 10:42
可以只看我上色那幾行就好了

沒多少字

ClubT:KMT:給我的就不違法,不是給我的就違法。8F 05/06 10:42
kfactor:推9F 05/06 10:42
cat763152001:專業好文,腦包政府10F 05/06 10:44
※ 編輯: aij (140.112.4.206), 05/06/2014 10:45:45
iam0718:講一堆沒用 他們說了算 法院認證才有用11F 05/06 10:48
講一堆是有用的

現在就是用論述戰打趴於法無據的內政部,在看看他們要怎麼回應

有沒有啟動檢警系統或是法院系統。


再強調一次,現在募完款也成事實

必須要一直用有理的論述,打趴內政部的法律解釋

miraclesmay:推12F 05/06 10:48
※ 編輯: aij (140.112.4.206), 05/06/2014 10:49:44
exhentai 
exhentai:你有沒有黨證? 沒有就是法院認證的政治活動拉~13F 05/06 10:48
jeneaqa1:推,不過政府會硬凹14F 05/06 10:49
iam0718:講一堆有用的話 哪需要這麼多社運...15F 05/06 10:50
現在只能先用論述充足我們的正當性

當內政部要違法亂幹,還是檢警或司法系統要啟動的話


再來規劃一次大的活動。


現階段對方不動,我們先動絕對有失正當性

alice1226:推16F 05/06 10:50
※ 編輯: aij (140.112.4.206), 05/06/2014 10:51:57
nomorepipe:高調   推專業17F 05/06 10:52
fricca:推,政府沒救了,拿政治獻金出來18F 05/06 10:53
heptachord:ClubT  KMT:給我的就不違法,不是給我的就違法。19F 05/06 10:56
nomorepipe:高調  又要被洗掉了20F 05/06 10:56
irobot:你忘了最重要的一點  我國的法律跟白海豚一樣會轉彎21F 05/06 10:56
evelynaway:推22F 05/06 10:56
wz3w9hvmv:推 我懂了23F 05/06 10:57
EvilisGood:很抱歉,您選取的網頁目前已不存在?24F 05/06 10:59
cat763152001:講對的話沒用就能不講了嗎?某些人什麼邏輯呀25F 05/06 11:03
kiritaniayum:專業好文推26F 05/06 11:04
yuyu428:推27F 05/06 11:09
remember16:推28F 05/06 11:12
everythingQQ:好文 論述推29F 05/06 11:16
ohmygod0707:好論述推30F 05/06 11:22
ohmygod0707:可是網頁版的已經不見了?
kevin31a2:第5條腦補成這樣 KMT真有病32F 05/06 11:30
catcherry:推推33F 05/06 11:32
dhan:34F 05/06 11:32
onlymes:推35F 05/06 11:33
kevin31a2:http://ppt.cc/ibYq36F 05/06 11:33
kevin31a2:他說第五條 "所以" 後面都是編造的37F 05/06 11:38
sjgg9420:推38F 05/06 11:38
fireturtle:39F 05/06 11:42
naive:推40F 05/06 11:46
Raymond0710:推 完了 又要被修法了41F 05/06 11:49
wujunda:推42F 05/06 11:51
roxcido: 幹43F 05/06 11:51
indietaiwan:推!44F 05/06 11:55
vinmo:推~這件事還是希望能給法官一點信心,也希望法官們撐住!45F 05/06 12:19
minaminojill:自己可以拿政治現金當政客,人民不可罷免46F 05/06 12:21
nae:  嗯哼。47F 05/06 12:22
woeshit:高調48F 05/06 12:23
Blue6:推49F 05/06 12:23
Liumi:推!50F 05/06 12:27
tcen:回文沒人看不懂跳針?真意外51F 05/06 12:31
i751207:高調52F 05/06 12:45
rocksoul:推53F 05/06 12:50
joker50:幫高調 我們需要更多正確的論述54F 05/06 12:51
reason1991:推!55F 05/06 12:52
TD11:56F 05/06 13:02
cymine:推57F 05/06 13:06
julia66:58F 05/06 13:13
linkg:推59F 05/06 13:27
youbee:好論述推 希望法官還留有一絲愛台灣的魂 別被操控了!!60F 05/06 13:27
luelue:自己違憲可以,其他人沒違憲也不行61F 05/06 13:32
furryelk:62F 05/06 13:39
scarletts:63F 05/0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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