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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Yume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11-14 22:36:17
看板 Gossiping
作者 godofmoon (月夜)
標題 [新聞] 合成轉貼劉政鴻靈堂照 檢以公然侮辱起訴
時間 Thu Nov 14 19:42:14 2013


1.媒體來源:

新頭殼newtalk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合成轉貼劉政鴻靈堂照 檢以公然侮辱起訴


新頭殼newtalk2013.11.14 王立柔/台北報導

公民記者傅東森3個多月前將苗栗縣長劉政鴻的照片製作成遺照,
並附贈輓聯「魚肉鄉民豺狼治國,因果報應遺臭萬年」,遭劉政鴻提告,
今(14)日則確定被苗栗地檢署以涉嫌「公然侮辱」起訴。

傅東森指出,這雖然是輕罪,但他的輓聯是根據劉政鴻擔任縣長
的不當行為去批判,並非進行人身攻擊,所以無論如何不會認罪,
何況網路上更多曾轉貼圖片的人怎麼辦、以後是否形成寒蟬效應?

不滿大埔徵收戶7月18日遭強拆,公民記者、中台灣「不要核四

 56運動」發起人傅東森7月23日在Facebook上分享2張自製的
黑白kuso照片,將苗栗縣長劉政鴻的照片分別合成到告別式、

靈堂的場景,圖中更有輓聯「魚肉鄉民豺狼治國,因果報應遺臭萬年」,

橫批則是「天賜良機」,並引來大批叫好留言,與數10則轉貼分享。

然而,這件事卻為他換來苗栗地檢署8月20日發出的刑事傳票,
案由是「妨害名譽」,要他9月5日前往偵查庭。傅東森指出,

當天的訊問只有短短20幾分鐘就結束,感覺彷彿已經確定要起訴,

結果他的律師今天真的收到了起訴書,罪名則是「公然侮辱」,
另1名轉貼照片的葉天鴻也得到和他一樣的結果,
而葉天鴻正是苑裡反瘋車自救會前會長葉丁貴的兒子、自救會的一員。

但傅東森說,他無論如何不會認罪,首先是因為他並非對劉政鴻
作人身攻擊,也沒有情緒性字眼的謾罵,而是在大埔事件發生後,
對一個縣長職務層面的評論;其次,這不是個案的問題,

假如他認罪,那麼以後是否會引發寒蟬效應,大家都不敢批判了呢?
何況間接從他的facebook連結轉錄者那邊,再次轉錄出去的人
更多達數百位,類似的照片也到處都是,而引用過的媒體、
以此發言的人,難道都要一起告嗎?

傅東森更直指,劉政鴻根本只是看心情、看人在提告的,
他強烈質疑劉政鴻這次想針對的是葉天鴻,也就是苑裡
反瘋車自救會前會長葉丁貴的兒子。

至於被起訴之後的心情如何,傅東森說,其實他知道都上街頭了,
早晚會碰到這一刻,但如果要說沒影響心情則是假的,
因為這種感覺是真正要去面對「犯罪與否」的判定。

據了解,檢方說法則是「言論自由不應無限上綱,
任意侵犯憲法保障名譽等基本權利」,尤其依一般理性正常人
的觀感,有輕蔑、貶損社會評價之意,無助於事實真理發現
或達到社會監督功能者,不應受特別保護。




3.新聞連結:

http://ppt.cc/kijs
合成轉貼劉政鴻靈堂照 檢以公然侮辱起訴 - Yahoo奇摩新聞
[圖]
新頭殼newtalk2013.11.14 王立柔/台北報導公民記者傅東森3個多月前將苗栗縣長劉政鴻的照片製作成遺照,並附贈輓聯「魚肉鄉民豺狼治國 ... ...
 




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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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y8789:那黃色小鴨也要不要告一下1F 11/1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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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erer:4x貓要小心了2F 11/14 19:43
Begin6189:沒人噓這超級訟棍?3F 11/14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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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BeiGuo:你有什麼名譽?15F 11/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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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ywanderer:蛆才會認同這組織
knowing:果然小心眼18F 11/14 21:21
jma306:  靈堂照就是要咒人家死19F 11/14 21:22
WeGoYuSheng:20F 11/1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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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760423:幹...他到底是公民記者還是東森記者啦22F 11/14 21:33
benza:整天報怨只會讓自己命運惡性循環23F 11/14 21:34
yanminmonkey:陳菊偷看打飛機照都不告了,小心眼的奧官24F 11/14 21:59
Bluebear:妨礙了什麼名譽??25F 11/1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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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goest101, newtoeic 說瞎!
1樓 時間: 2013-11-14 22:58:52 (台灣)
     (編輯過) TW
公眾人物若適用公然侮辱的話,ZIQQ早被告翻了好嗎!!!
2樓 時間: 2013-11-15 00:01:17 (台灣)
  11-15 00:01 TW
文字獄回來了~~
白色恐怖回來了~~
3樓 時間: 2013-11-15 01:29:21 (台灣)
  11-15 01:29 TW
  苗王地檢署 不意外~
4樓 時間: 2013-11-15 02:06:28
  11-15 02:06
阿告一族上陣中...
5樓 時間: 2013-11-15 02:09:12 (台灣)
  11-15 02:09 TW
真不幽默~
6樓 時間: 2013-11-15 09:54:50
  11-15 09:54
WOW~~~~~~~~~~~公眾人物有公然侮辱這條法規可以告嗎?
7樓 時間: 2013-11-15 15:42:54 (台灣)
  11-15 15:42 TW
是公然污辱還是陳述事實的認定,應該要符合多數民意
8樓 時間: 2013-11-15 23:00:32 (台灣)
  11-15 23:00 TW
其實很簡單就可以解決的,就是:「凡是不做事,不能負責的政府官員,人民有權力強制要他下台。」只要能這樣做,沒能力的人就不敢做官,想貪瀆的人就不想做官,凡事因循苟且,得過且過的人更是害怕當官,這樣就可以解決現在的社會亂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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