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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少女車手領款僅獲3%報酬 苦了老爸賠新台幣200萬
時間 Thu May 14 13:05:50 2020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少女車手領款僅獲3%報酬 苦了老爸賠新台幣200萬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朱姓少女兩年前加入詐團擔任車手,而詐團向劉男詐財,由劉交付新台幣200萬元給少女
,再由少女交付給同夥,經警查獲,二審依加重詐欺罪將少女判刑1年4月定讞,被害人劉
男以少女犯案時未滿20歲,轉而向少女的父親求償,台中高分院認朱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朱父給付劉男200萬元。
,再由少女交付給同夥,經警查獲,二審依加重詐欺罪將少女判刑1年4月定讞,被害人劉
男以少女犯案時未滿20歲,轉而向少女的父親求償,台中高分院認朱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判朱父給付劉男200萬元。
判決書指出,朱姓少女於2018年12月間,經由黃男介紹,加入綽號「錢櫃」(另由警方偵
辦)男子為首的詐欺車手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或提款車手,該車手集團成員另有王男、陳
男等人。
辦)男子為首的詐欺車手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或提款車手,該車手集團成員另有王男、陳
男等人。
朱姓少女負責聽從上手指示,出面向被害人收取提款卡或現金,或提領受詐術所騙之不特
定人匯入該集團所指示帳戶款項,朱姓少女可分得提領金額3%報酬。
至2019年4月8日,詐團向被害人劉男詐財,由劉將款項新台幣200萬元交給朱姓少女,再
由朱交給同夥收受。被害人劉男以朱姓女犯案時未滿20歲,而朱男是少女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轉而朱父求償。
由朱交給同夥收受。被害人劉男以朱姓女犯案時未滿20歲,而朱男是少女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轉而朱父求償。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以朱姓少女被判刑確定,少女犯罪行為時,朱男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
劉男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朱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判朱男賠償被害人
200萬元。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563005?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訴易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108年9月24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仍為未
成年人,尚無訴訟能力,而其父甲○○業於原告起訴前死亡,故應由其母即被告丁○○為
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嗣於本件審理期間,乙○○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本院業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於同年12月31日裁定由其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有該裁
定在卷可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於同年12月31日裁定由其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有該裁
定在卷可查。
二、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乙○○自107年3月8日起,加入訴外人少年李○慶(90年12月生,真實姓名詳刑
事案卷,下稱李○慶」)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領取詐欺所得俗稱「車手」之工作,而與李○慶、訴外人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轟天雷」之男子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
員基於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先由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至如附表所示之人
頭帳戶內,或購買點數再將開卡號碼告知對方,致己○○、江○○分別受有新臺幣(下同
)49,989 元、91,570元之損害。而該詐欺集團成員確認匯款後,即由綽號「轟天雷」之男子以視訊通話軟體「FACETIME」或通訊軟體「微信」聯繫李○慶,指示其至苗栗火車站
某間男廁拿取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李○慶取得提款卡後,再搭乘計程車至約定
地點搭載被告乙○○,由被告乙○○與李○慶2 人分工提領或把風,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提
領時間及地點,自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被告乙○○領得詐騙所得之贓款後,即將該領得之款項全部交予李○慶或傅○○,被告乙○○可獲得提領
金額2%之報酬。(二)乙○○所為前開加重詐欺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853 號、本
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其
賠償損害;又其為詐欺行為時尚未成年,丁○○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依民法第187 條之
規定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己○○49,989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舰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丙○○91,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告丙○○91,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方面:
(一)乙○○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丁○○部分: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無能力給付。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丁○○所不爭執;乙○○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另乙○○因上開加重詐欺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8 年度訴字第853 號、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
情,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事件卷宗(含警、偵卷)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另乙○○因上開加重詐欺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8 年度訴字第853 號、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
情,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事件卷宗(含警、偵卷)查閱屬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87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數人共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
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
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
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
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所以應負連帶賠償,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
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是以,加害人於共
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
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
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一)為詐欺集團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
,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乙○○雖僅擔任車手,負責提領現金之行為,而
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其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
者,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全部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
,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乙○○雖僅擔任車手,負責提領現金之行為,而
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其與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
者,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乙○○自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全部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
(二)乙○○為00年00月18日出生,其為上開侵權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丁○○為
其法定代理人,自應依民法第187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與乙○○負連帶賠償責任。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己○○49,989元、丙
○○91,57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雖未逾50萬元,然因
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本院宣判即告確定,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91,57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所命給付之金額雖未逾50萬元,然因
不得上訴第三審,一經本院宣判即告確定,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以及先前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上訴字第 1754 號刑事判決(即依同一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243 號,為民事移送之源頭):
關於上訴理由之審酌: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1.被告從事車手行為,實無法從不同之卡片認知帳戶所有人為何,且無識別可能,而被告
係於107 年3 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18日、20日、28日先後5 次收取金融卡後,再於密集
時間內集中領取,犯罪行為數應以5 行為論之,原審並未考量被告之主觀犯意與客觀所呈
現之行為態樣,逕以被害人人數作為認定車手之行為罪數之標準,似值商榷。
係於107 年3 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18日、20日、28日先後5 次收取金融卡後,再於密集
時間內集中領取,犯罪行為數應以5 行為論之,原審並未考量被告之主觀犯意與客觀所呈
現之行為態樣,逕以被害人人數作為認定車手之行為罪數之標準,似值商榷。
2.被告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情形,請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又原判決定執行
刑過重不當,請宣告較輕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查:
1.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時,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
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上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
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140號判決要旨
參照)。
將在刑法上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故在刑法
修正施行後,有多次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犯行,原則上均應一罪一罰。至於所謂接續
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140號判決要旨
參照)。
被告既加入少年李O慶所屬詐欺集團,則其對現今詐欺集團係由詐欺電信機房集團各成員
負責撥打電話,向各被害人實行詐術,再由詐欺車手集團提供詐欺電信機房所需人頭帳戶
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件,待各被害人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
車手集團人員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是以被告當明知其每日所提款之各帳戶款項常係詐
欺電信機房集團各成員負責撥打電話,向多數被害人實行詐術,並因多數被害人因而陷於
錯誤所匯入之款項,是以原判決以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當
以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被害之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數,自應以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數計算,共19罪,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並無違誤。是以被告上訴以其於107 年3 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18日、20日、28日
先後5 次收取金融卡後,再於密集時間內集中提款,故其犯罪行為數應以5 罪論之,而非
19罪等語,即無足採。
負責撥打電話,向各被害人實行詐術,再由詐欺車手集團提供詐欺電信機房所需人頭帳戶
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等物件,待各被害人遭詐騙而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再由詐欺
車手集團人員負責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是以被告當明知其每日所提款之各帳戶款項常係詐
欺電信機房集團各成員負責撥打電話,向多數被害人實行詐術,並因多數被害人因而陷於
錯誤所匯入之款項,是以原判決以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當
以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被害之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本件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
數,自應以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數計算,共19罪,各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
併罰,並無違誤。是以被告上訴以其於107 年3 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18日、20日、28日
先後5 次收取金融卡後,再於密集時間內集中提款,故其犯罪行為數應以5 罪論之,而非
19罪等語,即無足採。
2.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
刑。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
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本院審酌詐欺集團甚為猖獗
,詐騙行為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人際間之信任蕩然無存,嚴重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至影響國家形象,被告正值青年,且係身心健全之人,不思
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獲利而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
且近年來我國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越演越烈,大量詐欺犯在世界各地設點
,以行騙為能事,經國際媒體反覆披載,堪稱國恥,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至深,且從事詐騙
者,多為年輕力壯之人,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所需,企圖不勞而獲、一夕致富,一犯再犯
,刑罰之裁量自應適當考慮以震懾此種犯罪之必要性,而應對此類犯罪全面斟酌其集團整
體犯罪之法益侵害程度及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分工、犯後態度及犯罪所得之不同,
科以相當之刑,而予以適當之懲罰之必要,始足收警惕之效,且被告本案犯行係為圖自己
不法私利,行為態樣影響他人財產權甚鉅,且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之不法犯行廣為社會
大眾所非難,是以其犯行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
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即無足採。
刑。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
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本院審酌詐欺集團甚為猖獗
,詐騙行為對於社會秩序與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人際間之信任蕩然無存,嚴重
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甚至影響國家形象,被告正值青年,且係身心健全之人,不思
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獲利而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負責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
且近年來我國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越演越烈,大量詐欺犯在世界各地設點
,以行騙為能事,經國際媒體反覆披載,堪稱國恥,損害我國國際形象至深,且從事詐騙
者,多為年輕力壯之人,不思以合法手段賺取所需,企圖不勞而獲、一夕致富,一犯再犯
,刑罰之裁量自應適當考慮以震懾此種犯罪之必要性,而應對此類犯罪全面斟酌其集團整
體犯罪之法益侵害程度及各該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分工、犯後態度及犯罪所得之不同,
科以相當之刑,而予以適當之懲罰之必要,始足收警惕之效,且被告本案犯行係為圖自己
不法私利,行為態樣影響他人財產權甚鉅,且詐欺集團詐騙他人財物之不法犯行廣為社會
大眾所非難,是以其犯行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難認犯罪之情狀有何顯可憫恕
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是以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即無足採。
3.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
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
,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
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
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
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
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
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
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
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
(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
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
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案被告所犯均屬擔任
詐欺集團車手犯行,罪質同一、犯罪時間相近,且手法雷同,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
行,本案被害人19人,使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且被告尚未與
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4 次)、1 年(15次),合
計有期徒刑19年4 月,僅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已給予相當多之折扣(17年1
月),顯已定相當低之執行刑,並無定執行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之情形。是以被
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採。
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
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
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案被告所犯均屬擔任
詐欺集團車手犯行,罪質同一、犯罪時間相近,且手法雷同,而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
行,本案被害人19人,使被害人之財產受有損害,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且被告尚未與
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4 次)、1 年(15次),合
計有期徒刑19年4 月,僅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3 月,已給予相當多之折扣(17年1
月),顯已定相當低之執行刑,並無定執行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之情形。是以被
告此部分上訴所陳亦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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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浩瀚的星海,我們微小的像塵埃,漂浮在一片無奈
緣份讓我們相遇亂世以外,命運卻要我們危難中相愛
也許未來遙遠在光年之外,我願守候未知裡為你等待
我沒想到,為了你,我能瘋狂到;山崩海嘯,沒有你,根本不想逃
我的大腦,為了你,已經瘋狂到;脈搏心跳,沒有你,根本不重要……
——鄧紫棋《光年之外》(《太空潛航者》中文主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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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 8+9日常1F 05/14 13:06
→ : 賠得好 生這種智障本來就該受罰2F 05/14 13:06
→ : 為什麼開車也要罰錢3F 05/14 13:06
→ k44754 …
→ : 老爸烏告雖5F 05/14 13:07
推 : 笑死 這樣搞難怪詐騙集團猖獗 上層都沒事6F 05/14 13:07
推 : 可憐 生個女兒結果跟8+9混在一起7F 05/14 13:07
推 : 賠哦8F 05/14 13:08
推 : 原來錢櫃是詐騙集團9F 05/14 13:08
推 : 最蠢的就當車手10F 05/14 13:08
推 : 智障法匠11F 05/14 13:08
推 : 活該哈哈12F 05/14 13:08
噓 : 垃圾法官,詐騙錢財就是意圖謀殺,不判死刑是怎樣,台灣13F 05/14 13:08
推 : 老爸該把她射牆上14F 05/14 13:08
→ : 的法律人真是一堆垃圾15F 05/14 13:08
→ : 這種車手把現金弄出去的行為就是幫忙上層斷開金流追蹤16F 05/14 13:08
推 : 母豬台女不意外17F 05/14 13:09
→ : 一生都給賠上了 低端人頭18F 05/14 13:09
推 : 朱姓少女把這200w私吞的話有搞頭嗎19F 05/14 13:10
推 : 3%乖乖幫人做事真可悲20F 05/14 13:11
推 : 200萬...21F 05/14 13:11
→ : 老爸衰小==22F 05/14 13:11
→ : 如果長的正 就去八大 一年半就可以還了23F 05/14 13:11
推 : 車手本就該重罰,只可惜不能更重了24F 05/14 13:11
推 : 樓上別傻了 敢黑吃黑不怕去住海景第一排嗎25F 05/14 13:12
推 : 北七才會去當車手26F 05/14 13:12
→ : 有夠倒楣27F 05/14 13:12
推 : 跟幫運毒的一樣傻 錢人家賺 風險自己擔28F 05/14 13:12
推 : 難道警方是追不到他的上遊首腦嗎?所要全都這少女買單?29F 05/14 13:13
→ andy199113 …
推 : 協助詐欺被害人權求償,高風險 負獲利,嘻嘻31F 05/14 13:13
→ : 當個網美就賺回來啦32F 05/14 13:14
推 : 老爸哪衰? 他生的他養的他教的 未成年當然他負責阿33F 05/14 13:14
噓 : 真賠錢貨34F 05/14 13:15
推 : 達爾文可以做事了35F 05/14 13:15
噓 : 笑死了判的比殺人還重36F 05/14 13:16
推 : 一輩子都不知道能不能淨賺那麼多37F 05/14 13:17
→ : 歹路不可行
→ : 歹路不可行
→ : 不要生就沒事39F 05/14 13:18
推 : 思覺失調當車手484就不用賠?40F 05/14 13:18
推 : 200萬的3%有60000好嗎?41F 05/14 13:19
噓 : 你貼的判決不是原新聞的吧42F 05/14 13:21
推 : 有鄉民媽媽被騙,鄉民就是用這招救回錢,記得約500萬43F 05/14 13:22
→ : 那鄉民還有在八卦板寫心得吧
→ : 那鄉民還有在八卦板寫心得吧
推 : 為啥不繼續追背後集團?怕抓到自己人喔45F 05/14 13:24
推 : 真是有夠智障 輪不到妳啦46F 05/14 13:36
→ : 綽號「轟天雷」笑死XDDDD47F 05/14 13:37
噓 : 又不是陪女兒,沒新聞看頭48F 05/14 13:37
推 : 轟天雷...49F 05/14 13:38
推 : 台女 cc50F 05/14 13:38
噓 : 車手就是想輕鬆賺幾萬元 不想去打工一個月賺幾萬啊 害51F 05/14 13:39
→ : 死自己和家人剛好而已 可憐個屁
→ : 死自己和家人剛好而已 可憐個屁
推 : 生小孩不好好教 不罰你罰誰?53F 05/14 13:41
→ : solsol大大 有文章號碼嘛?54F 05/14 13:41
推 : 車手死好 ATM上面都有寫了 還敢當車手55F 05/14 13:42
推 : 誰說很少女賽車手了?56F 05/14 13:42
推 : 會生不會養,剛好而已57F 05/14 13:52
→ : 笑了58F 05/14 13:54
推 : 話說當車手CP值低成這樣 到底是誰會去當59F 05/14 14:02
→ : 明明那麼多犯罪行為可以做 偏要當車手或運毒到東南亞
→ : 明明那麼多犯罪行為可以做 偏要當車手或運毒到東南亞
噓 : 呵呵 這樣18歲可以選舉嗎?61F 05/14 14:13
推 : 會不會被黑了吧少女才是被詐騙的62F 05/14 14:15
→ : 馬的低能而兒63F 05/14 14:18
推 : 就是最低階 騙騙那種不會思考後果的小屁孩64F 05/14 14:30
→ : 只能看到眼前的錢 只會想到不會被抓就好了
→ : 只能看到眼前的錢 只會想到不會被抓就好了
→ : 當車手還被剝削……66F 05/14 14:32
推 : 只會射不會教 這樣判剛好而已啊67F 05/14 14:41
推 : 剛好而已68F 05/14 14:41
推 : 詐騙為什麼不死刑啊 89全去死一死好不好69F 05/14 15:07
噓 : 一堆人分不清民刑事,亂拿刑案類比70F 05/14 15:17
推 : 去做車手的真的智障71F 05/14 15:51
推 : 台灣人越來越難騙 現在改騙車手72F 05/14 16:06
推 : 可悲,生個女兒還要再多貼她200萬73F 05/14 16:11
→ : 抽到女角還可以賠這麼大筆....74F 05/14 20:14
推 : 太讚了。爛家長只會生不會教,賠錢剛好而已。75F 05/14 20:50
→ : 五毛水準 支那日常 武漢肺炎=中國特色之冠狀病毒76F 05/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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