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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Rin5566 (派屈克)
標題 [新聞] 殺警案承審法官用錯法條? 法學教授這樣
時間 Fri May  8 07:35:19 2020


自由時報

謝君臨

殺警案承審法官用錯法條? 法學教授這樣解釋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一審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無法

識其行為違法而判決無罪,引發輿論譁然;有人質疑,被告是因不吃藥導致殺人行為,應

用該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應無罪。對此,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劉芳伶

釋,無法直接用法條文義套用常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提升司法公信—最適我國國民參與之司法審判制度究

為何?」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就應採參審制或陪審制進行辯論。

在首輪的3分鐘發言中,劉芳伶表態支持參審制,建議參、陪審不應合併試行,合併試行

因不知何者為優;她說,陪審員沒有量刑權,但司法公信力之所以低落,是源於人民對法

量刑過低不滿;再者,陪審制也無法對應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所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低落問題

鐵路殺警案就是滿好的一個例子。

劉芳伶指出,網路及談話性節目都提到,為何承審法官不採用刑法第19條第3項,而是19

第1項,甚至導致法官所委請的鑑定醫師,也遭大批網友出征,指摘「你到底憑什麼認定

時被告犯行時,思覺失調症剛好爆發?」

劉芳伶說,網友及談話性節目直接將第19條第3項的文義以常識套用,「前二項規定,於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得出一個結論,叫做「生病不是你的錯,生病不吃

就是你的錯,既然你故意不吃藥,就等於因故意、過失自行招致者,所以法官亂用法條,

應採用第19條第1項」。

劉芳伶解釋,第19條第3項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化,它有細緻的理論基礎,適用上

有辦法像網友或談話性節目所認知的一般,直接用文義套用常識。

劉芳伶說,簡言之,「原因自由行為」要求,在適用第19條第3項時,除了有「故意」,

吃藥的故意,還要有殺人的故意;且被告3年多前不吃藥,這是原因行為,3年後殺人,這

結果行為,兩者之間要有內在關聯性;講白話,3年多前不吃藥,就要能預見3年多後會殺

,但這在本案中是不可能的。

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7761
殺警案承審法官用錯法條? 法學教授這樣解釋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鐵路警察遭刺死案,一審法官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犯案時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判決無罪,引發輿論譁然;有人質疑,被告是因不吃藥導致殺人行為,應適用該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應無罪。對此,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劉芳伶解釋,無法直接用法條文義套用常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 ...

 

各位法盲們別在望文生義了,法律系有法律系自己的邏輯,不吃藥跟未來會殺人的事實無

結性,再嘴故意不吃藥的去多看看過去判例再來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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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8.243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Uj9iwn1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8894522.A.C41.html
※ 編輯: Rin5566 (101.10.8.243 臺灣), 05/08/2020 07:36:21
ryan0222: 沒什麼大學問,未造成法律人恐慌,一律可教化1F 05/08 07:37
douge: 法律就這樣寫 剩下的布就自己腦補而已2F 05/08 07:38
e04x8: 其實社會喜歡罰重一點,就多蓋點監獄,法條改一改不就好了3F 05/08 07:40
e04x8: ,雖然到時候還是會有人該啦
ceres1209: 誰跟你要有殺人的故意,有侵害法益的預見可能就行了5F 05/08 07:41
ceres1209: 如果要嚴格到有犯某罪的故意,十九條第三項可以廢掉了
KDGC: 不吃藥->被害妄想->買刀防身->陳情->逃票->殺人 完全無連結7F 05/08 07:42
backzerg: 翻譯:法盲給我B嘴8F 05/08 07:43
boogieman: 當犯人停止吃藥就醫 就該視為放棄豁免了9F 05/08 07:44
ceres1209: 吃了十年的藥→應該知道不知藥會不正常,可預見會造成10F 05/08 07:45
ceres1209: 他人法益損害→故意或過失不吃藥致思覺失調→殺人,完
ceres1209: 全符合十九條第三項的推論
syterol: 那酒駕是有殺人意圖喔?13F 05/08 07:51
ldsopp: 照那個天龍人講的,喝酒發瘋殺死人,也無罪了,可實際上過失14F 05/08 07:56
ldsopp: 至死逃不掉
Dia149: 蛤?所以勒?現在不是精障無敵嗎?16F 05/08 07:58
swgun: 這種教授要這樣嚴格解釋那19 III直接被架空了 免責抗辯是17F 05/08 08:07
swgun: 例外不是原則
swgun: 立法之所以用再例外排除免責就是要讓他有適用空間
swgun: 說什麼細緻的理論基礎 三句話能把重點簡化才能叫專家
gamebird: 樓上,在本條的解釋,第三項才是例外21F 05/08 08:14
marc47: 那應該罰健保署或醫院,或是當初立法人,沒有把制度設好,22F 05/08 08:15
marc47: 讓這種人在社會上傷人
jour69001: 十九之2不用要用之1,也是大家生氣的點24F 05/08 08:17
tw15: 造成法律人恐慌再來po喇25F 05/08 08:17
swgun: 21樓告訴我什麼叫“本條解釋”教授不是跟你說望文生義不好26F 05/08 08:35
swgun: 嗎 被告拿出來抗辯其犯行無罪責到底是同時存在原則還是例
swgun: 外?
nikewang: 人家法官捏 教授考的上嗎? 嘻嘻29F 05/08 08:37
kixer2005: 法律人就是從養成教育就已經爛到根  被罵恐龍也是剛好30F 05/08 08:38
gamebird: S大 19條原則上就是19條1、2項規定,第三項是後來立法的31F 05/08 08:47
gamebird: 所以你說什麼免責抗辯是例外不是原則  不能用在這裡
gamebird: 也正是當時立法不夠精確  我們更應從嚴解釋
gamebird: 而且採例外說的  會去管同時存在原則? 他說是例外喔
gamebird: 然後構成要件模式的卻認為有符合同時原則  所以你怎麼說
swgun: 所以修19III的目的是讓他不能用還是讓他能用?不要一直在36F 05/08 09:21
swgun: 文義上打轉好嗎 那我反問你 採前置理論的學者哪個承認過失
swgun: 原因自由行為的?幾乎都論過失犯 那殺人有過失犯嗎
gamebird: 上面教授就有講清楚要件拉  要用就是要符合要件39F 05/08 09:29
gamebird: 就你說架空!  阿我針對你問題回答  你卻說一直在文義上
gamebird: 打轉  阿法律解釋本來就是這樣  不是說你想說原則就原則
gamebird: 例外就例外
gamebird: 最高法院也有闡明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  你也是認為架空嗎
gamebird: 所以就你直接引用的解釋不架空?
gamebird: 然後你問題要解決  正面回答  不是一直拿問題去反問
gamebird: 而且你問的問題跟你上面的講法有什麼關係?
lusifa2007: 那位教授沒說錯,這是原因自由行為最正統的解釋,你要47F 05/08 09:38
lusifa2007: 放寬它的話,就是少數說,看通說實務要不要採囉
GABA: 酒駕表示:我被陰了我也應該不適用49F 05/08 09:40
lusifa2007: 酒駕又不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50F 05/08 09:44
swgun: 那我也不知道你到底為何要反問我前置說的問題囉 如果把要51F 05/08 09:49
swgun: 件限縮解釋成完全沒得用有符合立法目的嗎 你真的有看懂這
swgun: 個教授的發言嗎 她根本就不承認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欸 說本案
swgun: 要三年前不服藥時有犯罪故意才適用
swgun: 法律解釋原則從寬例外從嚴我還以為是基本 今天刑法給了被
swgun: 告一個例外不罰的效果 然後說你隨便自陷無責任能力都可不
swgun: 罰 那到底要期待誰有遵守法律的可能性?
swgun: 酒駕就是一個明顯的適用問題 實務上哪個人喝酒後打警察主
swgun: 張19條I項成功的?因為法官都認為喝酒不會達到不能辨識行
swgun: 為不法的程度所以多半只驗了酒精濃度沒有去走鑑定辨識能力
swgun: 保力達殺人案不就是這樣被發回? 那為何在精神疾病患者部
swgun: 分一律走鑑定 啊就法官都喝醉過可是沒生病過不敢確定啊
swgun: 還說教授有講清楚要件?我是沒看到啦 五樓不是講得很清楚
swgun: 了
gamebird: 1.是你先問我同時原則是否例外問題 (我是針對回答)2.65F 05/08 11:22
gamebird: 你望文生義教授的意思 3.我本身也採例外模式。
gamebird: 他沒說不代表否認過失原因自由行為啊 你怎麼看的
gamebird: 而且我上面提到的是構成要件模式,不單前置,謝謝
gamebird: 你自己看不懂他的說法而誤會,這是你能力問題
buzzard: 19III 只是說自行招致者,不可用前2項阻卻罪責,但沒說連70F 05/08 11:44
buzzard: 構成要件該當階層的故意過失都不用吧
gpo: 說的好啊...要有殺人故意...72F 05/08 12:55
gpo: 那請問隨身準備好刀子是不已經有殺人故意呢
abacada: 3年多前不吃藥 現在也還是沒吃啊 劉是在說什麼74F 05/08 13:05
gwenwoo:  螞蝗表示  人道考量75F 05/08 13:15
exporn: 阿不對啊,如果要有故意、豈不是就跟構成要件模式差不多76F 05/08 13:29
amitoufu: 法官有精神醫執照嗎?憑什麼判5年強制醫療而不是終身77F 05/08 13:31
magamanzero: 不吃藥是從三年前就沒吃吧 是我誤會了?78F 05/08 13:50
magamanzero: 再來就是他知不知道不吃藥會傷人 如果知道 這不能判?
buzzard: swgun跟gpo大應該都是把將 19III 解釋為例外模式,但現在80F 05/08 14:18
buzzard: 法院、多數學說還是傾向構成要件模式吧
buzzard: 不吃藥會傷人的話,依精神衛生法41條,當初不是應該早就
buzzard: 要強制住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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