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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sex
作者 標題 Re: [新聞] 裝小開擺闊 誘拜金女上床
時間 Thu Nov 17 13:34:35 2011
不知道是否可以回自己貼的新聞?如果不行的話再請版主告知,會自行刪除!
就目前我國刑法而言,新聞內文內男子行為有無構成違法要件,稍微做些論述,
盡力用白話來談論。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構成要件而言要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才有成立此罪的要件
除非這些女大生可以證明自己有上述這些要件,如智障或其他智能不足之證明。
除非這些女大生可以證明自己有上述這些要件,如智障或其他智能不足之證明。
否則以刑法第225條論斷的機率近乎為零......
或許有正義的鄉民提出︰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篇還有其他條文︰那就一一來檢視吧!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內文中女大生為合意性交,並無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引用該條文~失敗!!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條文省略,強制性交罪不成立,更無加重結果犯要件可論!
刑法第223條(已刪除)
刑法第224條和第224-1條是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不討論!
刑法第225條前揭內容已論述過!
刑法第226條及第226-1條為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及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
害之結合犯,不合該條文要件!
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非跳級或其他因素,否則女大生應該都滿16歲了吧,當然如果被害者有未滿16歲,不管
合不合意,該行為會觸犯本條文。
刑法第227-1條(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為俗稱之青梅竹馬條款,新聞中男子已滿18歲,不再討論。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條文省略,沒有任何權勢利用關係。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討論至此,或許有人出聲說︰他媽的!這條可以成立!修幹前對我說如果表現好,
他幹的很爽!就要娶我如妻!幹完後,還射在我左手無名指當戒指,洨戒指!!
完全符合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來看看28年上字第38號判例,該判例要旨︰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
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
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白話一點來說,如果說著來~~來~~讓我幹一下!幹完就娶妳喔!!這樣子就算幹完中出了3萬
次,射到出血後,還是不成立此罪。
刑法第229-1條是指哪些條文為告論乃論, 不再論述!!
好吧!!竟然強制性交等罪告不成,那告詐欺!!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該條文而言,不再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除非有財產上的損失處分,否則很難成立!
此時也許有強者又說︰有!!交付了女性的貞操!!!這個又回歸到你情我願了!!
而且貞操在該條文上應無法為物看待!
好吧!!談論到此,又可能又捍衛者跳出來說,那刑事告不成告民事!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就包養的契約,目前學理及實務認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是無效的喔!!
也就是說被白幹了!男的應該有爽到,至於那些女大生有沒有爽到,再看看有沒有強者要
跳出來說明了!!
刑民法都告不成,那要不要看看行政法有沒有辦法可罰!
熱騰騰的條文社會制度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這條現在改成娼嫖皆罰,但套句星爺電影中的台詞︰不給錢就不算嫖了......
新聞中好像是沒說到收到錢,還是那些女大生要去自首說有交易行為,但是這樣子不是打
七傷拳而已,就金錢上是傷別人幾分,自己了傷了自己幾分!!慎之!慎之!
簡單說明完成,單就新聞內容而言,該男子之行為目前應無法律可管!!況且他也很用心
,打扮光鮮還開著豪華轎車出面迎接去修幹了!爽到很多次!還刊在爽報上!!真爽!!!
法律見解如有不對或不妥之處,再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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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好比憤怒鳥..失敗時總有一堆豬頭在旁呵呵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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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28
推 :好文1F 11/17 13:40
推 :寫得好!2F 11/17 13:40
推 :專業3F 11/17 13:41
推 :本來就不犯法,腦殘女活該阿!4F 11/17 13:43
推 :第五推5F 11/17 13:45
→ :看到這文~~我軟屌了~~~6F 11/17 13:46
推 :推7F 11/17 13:46
推 :我忍不住推了...請問可以轉載到我fb嗎?8F 11/17 13:47
推 :聽到有錢拿就已經被催眠了...9F 11/17 13:47
推 :好文,推用心!!!10F 11/17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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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所以警察憑甚麼抓人? 拿什麼陪當事人?12F 11/1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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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專業不給推嗎? 但原PO這樣會帶壞大家喔23F 11/1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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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臭劑女通通給我拽起來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27F 11/17 15:26
推 :其實這樣有犯法耶...法官可能會認為那些女生真的是28F 11/17 15:35
→ :心智有缺陷....腦殘嘛
→ :心智有缺陷....腦殘嘛
推 :好文不推嗎?30F 11/17 16:17
推 :我也不懂那些腦殘女到底要告甚麼 裝小開是犯哪條法了31F 11/17 16:19
→ :簡單說在雙方理智皆正常上自願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性侵
推 :因不具有金錢交易也不構成詐欺更別說是性交易
→ :簡單說在雙方理智皆正常上自願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性侵
推 :因不具有金錢交易也不構成詐欺更別說是性交易
推 :PU病算是心智有缺陷嗎 一般女人不會這樣吧?34F 11/17 16:33
推 :專業 清新 西斯人35F 11/17 16:34
推 :已合意性交何來強制性交之有???36F 11/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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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專業 清新 西斯人 給推!38F 11/17 17:00
→ :結論就是沒理由告那男的嗎?39F 11/17 17:00
推 :專業認真推~40F 11/17 17:00
推 :push41F 11/17 17:12
推 :這種事情越來越多以後可能會修法喔所以少用點42F 11/17 17:40
→ :然後是因為我國性自主罪章立法也不夠周延
→ :所以這種事情目前無解
推 :這種帶有條件的合意處理起來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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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這種事情目前無解
推 :這種帶有條件的合意處理起來很麻煩
推 :推你認真,但如果你的結論正確,警察應該沒理由抓他啊?46F 11/17 18:06
推 :警察抓人 後面還有檢察官要不要起訴 和法官判決有沒有罪47F 11/17 18:13
推 :以後西斯版會不會越來越多小開阿48F 11/17 18:17
推 :不就動機錯誤,情感上的詐欺XD49F 11/17 18:22
→ :不過這種腦包的女人,也該去驗個腦子看是否為智能不足
→ :不過這種腦包的女人,也該去驗個腦子看是否為智能不足
推 :物質慾的就算了 如果真的缺錢還滿可憐的51F 11/17 18:26
推 :52F 11/17 18:29
推 :推專業53F 11/17 18:47
推 :推認真文~54F 11/17 19:09
推 :該M阿 好文耶55F 11/17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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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恭喜原po受聘為西斯帝國法務長一職57F 11/17 20:05
推 :沒聽過有人用過青梅竹馬條款 通常是兩小無猜條款吧?58F 11/17 20:08
噓 :喔59F 11/17 20:35
推 :專業!60F 11/17 20:58
推 :腦殘及公主病 算是身體障礙嗎?61F 11/17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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