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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jimabc.bbs.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1-11-18 17:37:42
看板 sex
作者 fire2005 (我是深慮不是深綠)
標題 Re: [新聞] 裝小開擺闊 誘拜金女上床
時間 Thu Nov 17 13:34:35 2011



不知道是否可以回自己貼的新聞?如果不行的話再請版主告知,會自行刪除!

就目前我國刑法而言,新聞內文內男子行為有無構成違法要件,稍微做些論述,

盡力用白話來談論。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
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構成要件而言要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才有成立此罪的要件

除非這些女大生可以證明自己有上述這些要件,如智障或其他智能不足之證明。


否則以刑法第225條論斷的機率近乎為零......

或許有正義的鄉民提出︰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篇還有其他條文︰那就一一來檢視吧!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新聞內文中女大生為合意性交,並無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引用該條文~失敗!!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條文省略,強制性交罪不成立,更無加重結果犯要件可論!

刑法第223條(已刪除)

刑法第224條和第224-1條是強制猥褻罪及加重強制猥褻罪,不討論!

刑法第225條前揭內容已論述過!

刑法第226條及第226-1條為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及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
害之結合犯,不合該條文要件!

刑法第227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除非跳級或其他因素,否則女大生應該都滿16歲了吧,當然如果被害者有未滿16歲,不管
合不合意,該行為會觸犯本條文。

刑法第227-1條(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為俗稱之青梅竹馬條款,新聞中男子已滿18歲,不再討論。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條文省略,沒有任何權勢利用關係。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討論至此,或許有人出聲說︰他媽的!這條可以成立!修幹前對我說如果表現好,

他幹的很爽!就要娶我如妻!幹完後,還射在我左手無名指當戒指,洨戒指!!

完全符合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來看看28年上字第38號判例,該判例要旨︰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
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
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白話一點來說,如果說著來~~來~~讓我幹一下!幹完就娶妳喔!!這樣子就算幹完中出了3萬
次,射到出血後,還是不成立此罪。

刑法第229-1條是指哪些條文為告論乃論, 不再論述!!

好吧!!竟然強制性交等罪告不成,那告詐欺!!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該條文而言,不再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除非有財產上的損失處分,否則很難成立!

此時也許有強者又說︰有!!交付了女性的貞操!!!這個又回歸到你情我願了!!
而且貞操在該條文上應無法為物看待!

好吧!!談論到此,又可能又捍衛者跳出來說,那刑事告不成告民事!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就包養的契約,目前學理及實務認定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是無效的喔!!


也就是說被白幹了!男的應該有爽到,至於那些女大生有沒有爽到,再看看有沒有強者要
跳出來說明了!!

刑民法都告不成,那要不要看看行政法有沒有辦法可罰!

熱騰騰的條文社會制度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這條現在改成娼嫖皆罰,但套句星爺電影中的台詞︰不給錢就不算嫖了......

新聞中好像是沒說到收到錢,還是那些女大生要去自首說有交易行為,但是這樣子不是打
七傷拳而已,就金錢上是傷別人幾分,自己了傷了自己幾分!!慎之!慎之!

簡單說明完成,單就新聞內容而言,該男子之行為目前應無法律可管!!況且他也很用心
,打扮光鮮還開著豪華轎車出面迎接去修幹了!爽到很多次!還刊在爽報上!!真爽!!!

法律見解如有不對或不妥之處,再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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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好比憤怒鳥..失敗時總有一堆豬頭在旁呵呵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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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i0830:好文1F 11/17 13:40
iamsuperman:寫得好!2F 11/17 13:40
jiangmatt:專業3F 11/17 13:41
GODJORDAN23:本來就不犯法,腦殘女活該阿!4F 11/17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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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2841889:總是有一部分不知羞恥的女人。13F 11/17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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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G:其實這樣有犯法耶...法官可能會認為那些女生真的是28F 11/17 15:35
KillerG:心智有缺陷....腦殘嘛
bluescandal:好文不推嗎?30F 11/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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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mallsu:簡單說在雙方理智皆正常上自願發生性行為就不算性侵
luckysmallsu:因不具有金錢交易也不構成詐欺更別說是性交易
JackaLMeI:PU病算是心智有缺陷嗎 一般女人不會這樣吧?34F 11/17 16:33
daenvgil:專業 清新 西斯人35F 11/17 16:34
lee810521:已合意性交何來強制性交之有???36F 11/1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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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atin:這種事情越來越多以後可能會修法喔所以少用點42F 11/17 17:40
palatin:然後是因為我國性自主罪章立法也不夠周延
palatin:所以這種事情目前無解
palatin:這種帶有條件的合意處理起來很麻煩
LionaSax:推你認真,但如果你的結論正確,警察應該沒理由抓他啊?46F 11/17 18:06
GriefSeed:警察抓人 後面還有檢察官要不要起訴 和法官判決有沒有罪47F 11/17 18:13
luckyodi:以後西斯版會不會越來越多小開阿48F 11/17 18:17
kreuzritter:不就動機錯誤,情感上的詐欺XD49F 11/17 18:22
kreuzritter:不過這種腦包的女人,也該去驗個腦子看是否為智能不足
palatin:物質慾的就算了 如果真的缺錢還滿可憐的51F 11/17 18:26
andy0701:52F 11/17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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