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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分享] 醫勞盟: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
時間 Thu Apr 10 08:57:35 2014
【醫勞盟】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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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勞盟】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 | 即時新聞 | 20140410 | 蘋果日報
本訊息由醫勞盟粉絲團提供【醫勞盟聲明稿: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有關刑警單位行文要求醫療機構,提供324學運期間,某時段所有病患個資與病歷,恐有觸法與違反醫學倫理之虞,本盟提出嚴正抗議與聲 ...
本訊息由醫勞盟粉絲團提供【醫勞盟聲明稿: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有關刑警單位行文要求醫療機構,提供324學運期間,某時段所有病患個資與病歷,恐有觸法與違反醫學倫理之虞,本盟提出嚴正抗議與聲 ...
2014 年 04 月 10 日 00:15 本訊息由醫勞盟粉絲團提供
【醫勞盟聲明稿: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
有關刑警單位行文要求醫療機構,
【醫勞盟聲明稿:刑警單位調閲醫院病歷恐侵害病患隱私】
有關刑警單位行文要求醫療機構,
提供 324 學運期間,
某時段所有病患個資與病歷,
恐有觸法與違反醫學倫理之虞,
本盟提出嚴正抗議與聲明如下。
按醫療法第 72 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不得無故洩漏。
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再按刑事訴訟法,
並無刑警僅為「偵辦案件」為由,
即得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病歷之規定。
對於刑警單位,
利用醫療病歷作為進行刑事案件偵查手段,
搜集個資之目的,
範圍,
與對象,
均不明確,
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侵害病患之醫療人權,
應予譴責與檢討。
本盟主張,
執法單位濫權擾民,
侵犯醫療機構照顧病患健康權與隱私權之專業權責,
醫療機構基於醫學倫理與法律規範,
不得無故洩露病患隱私之立場考量,
應予斷然拒絕洩露病歷個資,
並予嚴正抗議以捍衛醫療專業尊嚴與病患醫療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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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we beat on, boats against the current,
borne back ceaselessly into the past.
於是我們奮力前進,卻如同逆水行舟,註定要不停地回到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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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專業推!!1F 04/10 09:03
推 :剛推個資法的時候覺得不妥處處受限,這次慶幸有這法條避免2F 04/10 09:08
→ :警察不當濫用!
→ :警察不當濫用!
→ :推4F 04/10 09:14
推 :2樓 沒有個資法警察也不能隨便調人病歷啊5F 04/1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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