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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21-06-15 09:22:04
看板 C_Chat
作者 M4Tank (M4Tank)
標題 [問題] 怎麼沒有法律人墜入情網嘗試論證?
時間 Tue Jun 15 08:41:48 2021



有理科生墜入情網故嘗試證明
簡言之就是一堆小情侶死不承認自己喜歡對方 硬要凹理科證明對面喜歡自己

說白了就是理科研究生版的輝夜姬

事有相對 人無絕對

有理科生版就會有社會組版

講到社會組 能區別且能較相似比較於理科生的貌似就法律系跟經濟系了

經濟系感覺很難驗證

法律系應該就可以了 像是用民訴的自認 認諾 刑訴的自白 毒樹果實理論的直接,放射,繼續效

那麼怎麼沒有法律人墜入情網故嘗試驗證啊?
感覺會很有趣 俺迫不及待看到爭點簡化程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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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7.252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Wn_TFz8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23717711.A.F48.html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8:42:25
melzard: 你這是想看他們上法院互撕嗎1F 06/15 08:43
circlelump: 有大學刑法課啊2F 06/15 08:44
pgame3: 我知道有後傳,詳見林肯律師3F 06/15 08:44
blackhippo: 因為只有你覺得有趣4F 06/15 08:45
nh60211as: 受眾太小,推論隨便講5F 06/15 08:48
p08171110: 大學刑法課6F 06/15 08:49
ShaEric63ck: 因為找不到對象 嗚嗚7F 06/15 08:49
幹 你別嘴我喔QAQ
knight791211: 作者還要先把法律讀完 怎麼可能8F 06/15 08:49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8:50:03
a33356: 戀愛是否為憲法23條所謂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9F 06/15 08:50
a33356: (請就多數說、少數說、通說、實務見解闡述之)
男方:舉證責任分配按規範說就構成要件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你主張我臉紅是喜歡你的意思 那麼請你舉證我臉紅
Kamehame: 憲法22啦 23是比例原則11F 06/15 08:52
wvookevp: 墜入法網嘗試脫困比較有可能ㄅ12F 06/15 08:53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8:53:21
a33356: 對不起啦,我中憲是被某卸任大法官當掉三次的13F 06/15 08:54
wade00123: 吉14F 06/15 08:54
wade00123: 看男女主角法庭上互相噴
CorkiN: 我光用想像的就覺得好累16F 06/15 08:55
Kamehame: 另外其實刑訴158-4不是毒樹果實(91台上4177開宗明義就17F 06/15 08:56
Kamehame: 說:我國未引進英美法毒樹果實理論。)實務說這個叫法益
Kamehame: 權衡(但論證過程就是毒樹果實 不知道為何這麼堅持)
沒啊 實務凹158-4是台灣特色版的毒樹果實理論 效力是權衡
學說則哀要的是正版的毒樹果實效力是無證據能力
Kamehame: 真的有說是毒樹果實的是通保法18-1III20F 06/15 08:57
通保法18-1不是三項都是絕對無證據能力嗎
除了一項但書的7天限制被實務凹成158-4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8:57:40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8:58:30
Kamehame: 建議考卷別寫實務說158-4是毒樹果實 別跟自己的分數過21F 06/15 08:59
Kamehame: 不去
俺知道啊 158-4是權衡 現在台灣講的毒樹果實效力是無證據能力非台灣特色版的158-4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9:00:03
smart0eddie: 2樓是不是偷開車23F 06/15 09:00
arl4565060a: <--法律處男24F 06/15 09:00
a33356: 所以漫畫會變成女主角(實務) vs 男主角(通說),中間殺出25F 06/15 09:01
a33356: 女配角(少數說)
a33356: 我已經能開始想像三人的屬性了
實務:楊建華老師
通說:邱聯恭老師
少數說:姜世明老師
Kamehame: 18-1I是另案監聽喔 實務認為這個有158-4的適用(他有但28F 06/15 09:04
Kamehame: 書)18-1III則是本案監聽 他沒有但書所以直接是沒有證
Kamehame: 據能力
更正 是重罪/有關聯案件
另外18-1一項7日未陳報判決是106台上4011號判決
沒啊 另案監聽實務凹158-4只限七天限制 重罪/牽連案件依舊回歸18-1I項論無證據能力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9:04:39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9:05:32
ybz612: 請正名非任意性自白的繼續效力31F 06/15 09:05
Kamehame: 我記得考試超愛考本案監聽未做期中報告跟另案監聽如果732F 06/15 09:06
Kamehame: 天未呈報或自始未呈報的 兩者法律效果的
LA8221: 越想越不對勁34F 06/15 09:08
Kamehame: 喔我講的太快了 18-1I是原則無證據能力 但7天內回報並認35F 06/15 09:08
Kamehame: 可或是重罪/牽連可以回頭適用158-4權衡
Kamehame: 反正這條訂很爛就是了
※ 編輯: M4Tank (1.200.47.252 臺灣), 06/15/2021 09: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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