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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Re: [爆卦] 司法院對於虐殺童死刑改判30年之噁心聲明
時間 Sat Feb 2 12:21:14 2013
→ :我想問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沒交集處在哪?02/02 09:51
雖然二審的判決目前還查不到,但一審判決(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
是查的到的,而且二審的判決雖然查不到,但是蘋果日報昨天的報導:http://tinyurl.com/ajab6mt已經把一二審判決見解的比較都寫得很清楚了(主要是那張表
格,但查一審的判決書可以發現該表格仍有一些錯誤)
一審的見解,判決主文判劉金龍的死刑的條文依據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的以強暴使人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乍看之下似乎與刑法之殺人罪無關聯,但仔細看判決就可以知道這是
一審法官認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因為被劉金龍強制施用海洛因(這是蘋果表格出現
的錯誤,一、二審都採信兩份鑑定報告所稱虐待造成的傷勢不足以致死的看法,真正的死
因是中毒性休克,一審判決可參判決理由參 四 (二) 5部分:
從解剖結果,本件小孩沒有致命疾病,身體傷勢也非致命傷,又有毒藥物陽性反應,在沒
有其他致死情況下,會歸諸於毒藥物的效應。都要綜合判斷,有傷又有毒物都會綜合判斷
會跑到身體各器官,而尿液是儲存要排泄出去,故不會用尿液濃度來判斷等語(見本院卷
三第85至87頁)。經本院再向鑑定人確認本案被害人王O之死因情形為何時,鑑定人確定
本案從解剖毒物、外傷及被害人王O本身因素綜合判斷結果,因被害人並無致命疾病,傷
勢亦非致命傷,又無其他致死情況,而毒藥物鑑定是毒品陽性反應,故鑑定結果認被害人
是因毒品中毒性休克而死亡......故本案被害人王O係因使用上開毒品造成中毒,導致中
毒性休克,而於100年11月1日晚上10時32分許前死亡等情,堪信為實。
)
因此,從上可知,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的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刑法55條的想
像競合犯,所以應依該條規定從一重罪名論處,因此只論罪刑較重的以強暴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該罪尚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故比刑法之殺人罪為重),因此,從上
可知,一審法院判處劉金龍死刑,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對王昊強制施用
海洛因的行為(而不是之前劉金龍對王昊的凌虐行為)構成殺人罪,所以法院才會因此判劉
等因素,但最主要會判死刑的理由仍在於法院認定劉金龍涉嫌殺人)
相對於此,二審法院的見解異於一審法院,從蘋果日報的報導和今天聯合報對二審法院審
判長的訪問(http://tinyurl.com/b996jc9)可知,二審法院之所以不判劉金龍死刑的原因
王昊之死/法抵不過情?誰敢不判死… | 重案追緝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高院審判長楊力進、受命法官王世華及陪席法官林怡秀審理王昊案,被外界批評冷血。楊力進昨天感慨說,外界的抗議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有誰還敢判有期徒刑? ...
高院審判長楊力進、受命法官王世華及陪席法官林怡秀審理王昊案,被外界批評冷血。楊力進昨天感慨說,外界的抗議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有誰還敢判有期徒刑? ...
在於,二審法院不認為劉金龍對王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原因則
在於二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劉金龍對王
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因此認定劉金龍罪不
至死,因此,一二審法院見解之所以會有差異,最主要原因在於對劉金龍之行為是否構成
殺人罪的認知不同所致,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認知不同,是因為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
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二審法院則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僅有傷害故意。
一審認定劉金龍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的理由(參判決理由參 四 (二) 6部分):
再按「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識即無犯意可言,此所以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
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第1項,又稱直接或確定故意);行為人
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第2項,又稱間
接或不確定故意)。故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見』,皆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所
異者僅係前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後者則對構成要件
結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
程度則較前者薄弱,然究不得謂不確定故意之『預見』非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最高法
(這段在說法院判斷未必故意的依據,法院認為行為人對結果出現之估算,只要有一般普遍
之『可能性』即可)查被告劉金龍、周建輝前皆參與共同餵食被害人王O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被告鄭盛峰雖未
參與,但全程在場見聞而知悉上情,況由被告鄭盛峰、證人許冠雄上開證述可知,被告劉
金龍、周建輝、鄭盛峰於100年10月29日同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劑量與平日施用劑量無
異,已如前述,佐以鑑定人饒宇東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如果沒有中毒,光受這個傷在這
個時候是不會到致死程度,但本件死者有中毒,加上身體的傷會對血液動力學作用,造成
心臟方面負荷,比較類似因受傷故身體狀況更差,更易受到毒品影響而中毒的情形(見本
院卷三第90頁)乙節觀之,被告劉金龍、周建輝、鄭盛峰對於被害人王O前已受甲基安非
他命毒性影響,身體狀況不佳自可預見,
(這段法院依前揭之見解,法院認為依鑑定人所稱,在已經中毒+受傷的情況下,被害人更
容易受毒品影響(並導致死亡),而被告劉金龍、周建輝、鄭盛峰對於王昊之前受甲基安非
他命毒性影響(及身體傷勢)的狀況都非常了解,自然對於王昊身體狀況不佳有所預見。)
又被告周建輝復證稱被害人王O遭餵食海洛因後,皆有出現眼睛往上翻反應,而被告劉金
龍、周建輝、鄭盛峰為被害人注射海洛因針劑前,都曾互相詢問是否不會出事,亦詳述如
前;被告劉金龍於偵訊中復供稱:當天阿峰(指被告鄭盛峰)約渠去看車,當時渠等在聊
到天亮,渠就說不要開玩笑,阿峰就說是真的,渠還問量會不會讓小孩死掉,阿峰就說不
會,阿峰說放一格(臺語)的量就好,再加十格的水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23226卷第
217頁),顯見渠等對於死亡之構成要件結果出現之估算,已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預
測,換言之,渠等皆已預見餵食幼童毒品會有死亡之危險,竟仍執意為之,渠等有殺人之
未必故意甚明。
(這段再說被告等三人在注射海洛因前,都曾相互詢問會不會出事或會不會讓小孩死掉等,
法院認為從這些談話可知被告對注射海洛因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風險早有預見,而仍執
意為之,顯然有殺人之未必故意)
另外,判決理由參 四 (二) 7部分,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劉金龍除透過電話聯絡被告周建輝、鄭盛峰,並將送醫乙事推由他人為之外,從未親
自送醫或為其他積極救治之行為,亦未立即前往現場協助處理,被告周建輝、鄭盛峰則至
同日晚上10時23分許,方將被害人王O送抵醫院等情,堪以認定。
亦即法院認為劉金龍沒有積極救助的行為,(因此不能因劉金龍有電話聯絡送醫的行為而
認定劉金龍無殺人故意)。
相對於一審見解,依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的報導,二審見解認為被告間相互詢問會不會出事
的行為,正好說明了被告無殺人之犯意,而劉金龍連絡其他被告時,是要求立即送醫,因
其他被告延遲送醫所以才導致劉輕忽被害人的狀況,因此,不能因此認定劉金龍有殺人故
意。
量刑因素的考量從媒體報導來看,似是因為劉金龍在二審的態度較一審好,所以法官才酌
情減輕。
所以,從上分析,結論就是:
(1)劉金龍等被告相互詢問注射海洛因「是否會出事」
(2)劉金龍事後送醫的行為
這兩個行為來看劉金龍是否有殺人之未必故意,而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此見解不同,所
以造成判決結果歧異。
(個人見解覺得二審的見解似較為合理,(1)的行為我想只能證明被告「有預見」,但是否
不違背本意從被告事後有送醫的情形看來,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應是違背被告的本意,故被
告似無殺人之未必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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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36.29
→ :101矚上重訴字第33號1F 02/02 12:25
推 :給嬰兒打毒品不會出事,把人打死再問會不會出事看能不能減刑2F 02/02 12:25
推 :推認真文3F 02/02 12:26
推 :太辛苦了4F 02/02 12:27
→ :A大說的二審判決在司法院網站可以查到了 大家可以找來看5F 02/02 12:28
推 :所以說學法律的是不是智障 那把人家頸動脈割斷6F 02/02 12:28
→ :看見解跟一審的差異7F 02/02 12:28
→ :可以說只是想傷害對方的動脈而已嗎8F 02/02 12:28
→ :把頸動派割斷 一般人都知道會導致死亡 當然有殺人犯意9F 02/02 12:30
→ :以後要殺人就先下毒 然後死了送醫說不知道那個會毒死人10F 02/02 12:30
→ :我只是想整整他 Q_Q 這樣就不會死刑了
→ :我只是想整整他 Q_Q 這樣就不會死刑了
推 :知道有可能死亡還做叫為故意 那難怪酒駕可以這麼被輕視12F 02/02 12:30
→ :腦殘、沒知識不知道這樣會致死 可以讓死刑=>30年13F 02/02 12:32
推 :誰知道 即時送醫搞不好來的及阿 認知差異而已14F 02/02 12:33
→ :個案情形就依個案認定吧 大家覺得從(1)、(2)這兩個行為來15F 02/02 12:33
→ :依照樓上的想法 鹽酥雞攤販可以抓去關了 因為炸物會導致16F 02/02 12:33
→ :癌症 等同重傷
→ :癌症 等同重傷
→ :看本案劉金龍具備殺人之未必故意嗎?18F 02/02 12:33
→ :一點邏輯都沒有 玩文字遊戲 這就是法律19F 02/02 12:33
→ :也難怪台灣這麼爛 政治絕大多數都法律人在玩
→ :也難怪台灣這麼爛 政治絕大多數都法律人在玩
推 :常看到說酒駕要論故意殺人 我覺得違規停車 闖紅燈也要算21F 02/02 12:34
→ :這些人更多 也造成別人生命的危險 應該一起處理掉
→ :這些人更多 也造成別人生命的危險 應該一起處理掉
→ :2歲腦都沒長好 學個法律就變醫生喔 原來密醫這樣玩的喔23F 02/02 12:36
→ :玩文字遊戲模糊整件事情的焦點,你們這些學法律的學法律究竟24F 02/02 12:36
→ :是為了什麼?只是為了辯論贏別人?證明自己的邏輯比一般人強?
→ :是為了什麼?只是為了辯論贏別人?證明自己的邏輯比一般人強?
→ :酒駕者:喝了酒暫時腦殘不知道會撞死人 於是減輕刑期26F 02/02 12:38
→ :廢話一堆 翻譯:你玩死兩歲娃 所以你不是想要他死27F 02/02 12:38
→ :法律的存在不就是為了保護人民嗎?當下一個劉金龍出現,在他28F 02/02 12:39
→ :想要動手的時候,法律不是應該讓他警覺他接下來做的事情是會
→ :讓他賠上自己的生命,進而讓犯罪者取消犯罪的想法與行動力
→ :想要動手的時候,法律不是應該讓他警覺他接下來做的事情是會
→ :讓他賠上自己的生命,進而讓犯罪者取消犯罪的想法與行動力
推 :玩文字遊戲根本不算邏輯 你太高估他們了31F 02/02 12:42
→ :所以以後殺人時 要順便問一下會不會出事32F 02/02 12:43
推 :重點就是法官很神可以揣摩犯人當下有沒想要對方死啦33F 02/02 12:43
→ :判個三十年對一個毒蟲來說,只是進去監牢裡吃十五年的免費飯34F 02/02 12:43
→ :當下想要對方死比較重 沒料到會這種後果比較輕35F 02/02 12:43
→ :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民 但要是刑法的罪不分高低等差36F 02/02 12:44
→ :都一律判處死刑 這樣的刑法就不會有嚇阻力
→ :都一律判處死刑 這樣的刑法就不會有嚇阻力
→ :其實這部分也不是完全沒道理 法律是有他的彈性的38F 02/02 12:45
→ :對它來說這有什麼不好的?三餐跟生活有人照顧,比他在社會上39F 02/02 12:45
推 :這個案子 罪有分阿 但判的不夠重才是問題40F 02/02 12:45
→ :有一餐沒一餐還好,那這樣的判決是不是間接鼓勵了犯罪者?41F 02/02 12:46
→ :難怪法官都是那些沒邏輯概念的白癡智在當的....不意外42F 02/02 12:46
→ :為什麼該死刑的不死刑 跟罪有無等差一點關係都沒有43F 02/02 12:46
→ :幾十歲的人了智商比兩歲小鬼還不如....偉哉鬼島44F 02/02 12:47
推 :人民憤怒的原因是這個 而不是所有罪都該死刑45F 02/02 12:48
→ :而是在罪刑範圍內都取其輕
→ :而是在罪刑範圍內都取其輕
→ :這案子有等差 如果劉金龍具有殺人故意那就有可能被判死刑47F 02/02 12:49
→ :如果只有傷害致死故意 對他所處的刑罰自應較輕
→ :如果只有傷害致死故意 對他所處的刑罰自應較輕
推 :推認真文49F 02/02 12:54
推 :死六小時丟醫院棄屍 哪裡算有救助啊50F 02/02 12:54
推 :那又回到剛剛認知及法律都在玩文字遊戲的問題51F 02/02 12:54
推 :傷害致死應該可以判個無期 法官只用有期最高的30年52F 02/02 12:55
→ :他大概覺得這樣很重了 但是和大家的期待差太多了
→ :他大概覺得這樣很重了 但是和大家的期待差太多了
→ :這可能是出於法院量刑一致性的考量 以往類似的虐童案以傷54F 02/02 12:57
→ :害致死起訴的 刑期大概都是1X年 本案因為有強制吸毒等他
→ :罪 所以加重到30年(有期徒刑上限)
→ :剛看二審判決(論述被告無殺人犯意的部分在貳 四 (六)部分
→ :害致死起訴的 刑期大概都是1X年 本案因為有強制吸毒等他
→ :罪 所以加重到30年(有期徒刑上限)
→ :剛看二審判決(論述被告無殺人犯意的部分在貳 四 (六)部分
推 :以往虐童罪有釘鐵釘、用鐵燙、打到頭變形?58F 02/02 13:02
→ :) 法院認為如果被告真有預見死亡結果 事後當無發現被害人59F 02/02 13:03
→ :中毒後再送醫之必要
→ :中毒後再送醫之必要
推 :很明顯的二審全都是"主觀認定""法官裁量"....唉...可悲61F 02/02 13:06
→ :台灣有很多對小孩施如此酷刑的虐童案嗎?62F 02/02 13:08
→ :這個我不太清楚... 但用google搜尋可以找到蠻多的63F 02/02 13:08
→ :其實一審也是"主觀認定""法官裁量" 涉及行為人主觀因素的
→ :其實一審也是"主觀認定""法官裁量" 涉及行為人主觀因素的
→ :我沒找到其他拔指甲、釘鐵釘的虐童耶65F 02/02 13:10
推 :推整理66F 02/02 13:11
→ :部分只能從客觀的事時想辦法推知 法院不可能真的可以穿透67F 02/02 13:11
→ :行為人內心 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殺人之故意
→ :行為人內心 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是否具備殺人之故意
推 :結論 低能且沒邏輯象牙塔的認知及人性喪失 所產出的判決69F 02/02 13:12
→ :哪裡客觀 = =
→ :哪裡客觀 = =
→ :少見的兇殘手段 是客觀可見的71F 02/02 13:15
推 :不錯,至少比其他只會嘴砲連判決書都不看的強多了72F 02/02 13:53
→ :不過最後是看二審態度較好,就從死刑→(無期)→三十年
→ :會不會也跳太多?
→ :不過最後是看二審態度較好,就從死刑→(無期)→三十年
→ :會不會也跳太多?
→ :他不是只看態度,他是根本上認為沒有殺人故意而是傷害致死75F 02/02 14:06
→ :傷害致死最多也才無期
→ :傷害致死最多也才無期
→ :因為有悔意,所以不是無期而是三十年嗎?77F 02/02 14:08
→ :法官邏輯應該是這樣沒錯78F 02/02 14:09
→ :應該說他最後適用毒品條例去加重到30年
→ :應該說他最後適用毒品條例去加重到30年
推 :文字遊戲只是讓民眾觀感更差80F 02/02 14:17
推 :你跟鄉民認真就輸了,鄉民要的只是喊喊話爽一下而已81F 02/02 14:19
→ :↑標準喊爽82F 02/02 14:20
推 :他媽的台灣為什麼都是一些腦子有問題的做法官?83F 02/02 14:36
→ :我也認為二審推論故意較精確84F 02/02 15:44
→ :一審推論故意 過於跳躍
→ :一審推論故意 過於跳躍
推 :認真文推86F 02/02 16:22
推 :我有去靜坐, 不過沒跟著喊恐龍法官, 現場一位新北市議員
→ :他說的我很贊同, 在出發靜坐之前其實我就覺得靜坐不會改
→ :變判決為加害者死刑, 判30年其實算重的了, 湯姆熊割小孩
→ :孩喉嚨的他說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 差不多20~25年, 這個判
→ :30年我知道算重判了, 只是我的認知中這幾個加害者他們會
→ :極大可能是在十年八年的纏訟中更到七八九十審然後每一審
→ :都不會判的比前一回重, 這之間被害者家屬要不斷跑法院跟
→ :坐在牢裡閒閒沒事來陪你開庭帶自費的免費的律師的加害者y
→ :耗上, 然後期待運氣最好判30年關15年的更生人出來
→ :我自己覺得這樣的結果是差不多的, 不會有多大改變的
→ :在現場聽姑姑說的就算這幾個人都判死王昊也回不來
→ :我想至少我們是知道的, 就算知道, 姑姑決定和一些人前進
→ :試著改變一些或許可能的被害者希望不再發生這樣的事
→ :現場也說了一些像是全台灣每個社工要負責50的家庭之類的
→ :我願意站出來為了此事靜坐表達支持
→ :說標準鄉民喊爽也可以這麼說, 只是姑姑也真的有心想把某
→ :些事向正向推動, 我希望現場喊喊讓上位者或不瞭解此事的
→ :人能瞭解, 讓一般人聽到小孩哭鬧聲感覺不對時想到報警
→ :如果能這樣的話不能說無助改變什麼的吧
推 :我有去靜坐, 不過沒跟著喊恐龍法官, 現場一位新北市議員
→ :他說的我很贊同, 在出發靜坐之前其實我就覺得靜坐不會改
→ :變判決為加害者死刑, 判30年其實算重的了, 湯姆熊割小孩
→ :孩喉嚨的他說殺一兩個人不會判死, 差不多20~25年, 這個判
→ :30年我知道算重判了, 只是我的認知中這幾個加害者他們會
→ :極大可能是在十年八年的纏訟中更到七八九十審然後每一審
→ :都不會判的比前一回重, 這之間被害者家屬要不斷跑法院跟
→ :坐在牢裡閒閒沒事來陪你開庭帶自費的免費的律師的加害者y
→ :耗上, 然後期待運氣最好判30年關15年的更生人出來
→ :我自己覺得這樣的結果是差不多的, 不會有多大改變的
→ :在現場聽姑姑說的就算這幾個人都判死王昊也回不來
→ :我想至少我們是知道的, 就算知道, 姑姑決定和一些人前進
→ :試著改變一些或許可能的被害者希望不再發生這樣的事
→ :現場也說了一些像是全台灣每個社工要負責50的家庭之類的
→ :我願意站出來為了此事靜坐表達支持
→ :說標準鄉民喊爽也可以這麼說, 只是姑姑也真的有心想把某
→ :些事向正向推動, 我希望現場喊喊讓上位者或不瞭解此事的
→ :人能瞭解, 讓一般人聽到小孩哭鬧聲感覺不對時想到報警
→ :如果能這樣的話不能說無助改變什麼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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