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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標題 [新聞]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
時間 Tue Jan 22 01:13:40 2013
1.媒體來源:
新頭殼newtalk2013.01.21 林朝億/台北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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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務部的解釋函指出,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翻攝自潘翰疆
臉書
新頭殼newtalk2013.01.21 林朝億/台北報導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今(21)日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
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但並非遭制止後,民眾繼續錄影就會被以妨礙公務移送法辦
,還需視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
中天新聞最近報導,一位警察在大樓值勤時,碰到民眾錄影拍攝,警察告訴民眾依法拍攝
需取得他同意,並從大樓監視器看得到警察擋掉民眾錄影的畫面,該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熱
烈討論。
對此,高雄市長陳菊今日在治安會報還指出,法令之解釋,不應妨害人民之基本權益,請
高市全體警察同仁於執行勤務時,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
音保全證據之權利,以保障人民在司法上之權益。「高雄是人權的城市,高雄的警察也該
是人權的保母,期待各位同仁以此自勉。」
但出自於2012年9月13日法務部回函警政署(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的函釋,針對民眾
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一事指出,根據行政程序
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規
範對象為受理機關,而非一般民眾。同樣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所規範對象
,也未包括一般民眾。
不過,法務部解釋函指出,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發展。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
權利,但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
域免受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也應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
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
法務部解釋函認為,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
音,因牽涉承辦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外
,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
法務部認為,若民眾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止
,如民眾因而涉有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礙公務罪嫌者,並得依法究辦。
對於警察的權益保障,陳守煌指出,警察得依個資法提出民事侵權告訴。但並非警察口頭
制止後,民眾持續錄影就會涉及妨礙公務,還需視民眾的行為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而定
。
至於警察得否從口頭制止進一步到出手制止錄音、錄影,陳守煌說,依法警察就可以出手
制止民眾繼續錄影。不過,原則上,警察並不得沒收民眾的錄音、錄影器材。
至於警察能否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2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陳守煌說,社維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這需要由內政
部解釋。
陳守煌強調,如果民眾覺得警察執法時,有需要蒐證反制,他拍下警察的名牌、號碼即可
,任意拍攝警察的臉孔,當然有侵犯隱私之嫌。
對於警察一方面執行公務,但碰到要保護隱私時,又拿出一般人民權益為藉口,授與權利
不准民眾錄音、錄影,不矛盾嗎?對此,陳守煌表示,警察也是民眾,他認為這兩者之間
並不矛盾。
3.新聞連結:
http://newtalk.tw/news/2013/01/21/33065.html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 - 新頭殼 newtalk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今(21)日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但並非遭制止後,民眾繼續錄影就會被以妨礙公務移送法辦,還需視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 中天新聞最近報導,一位警察在大樓值勤時,碰到民眾錄影拍攝,警察告訴民眾依法拍攝需取得他同意,並從大樓監視器看得到警察擋掉民眾錄影的畫面,該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 對此,高雄市長陳菊今日在治安會報還指出,法令之解釋,不應妨害人民之基本權益,請高市全體警察同仁於執行勤務時,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之權利,以保障人民在司法上之權益。「高雄是人權的城市,高雄的警察也 ...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今(21)日表示,根據個資法維護個人隱私的原則,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但並非遭制止後,民眾繼續錄影就會被以妨礙公務移送法辦,還需視是否有暴力脅迫等要件。 中天新聞最近報導,一位警察在大樓值勤時,碰到民眾錄影拍攝,警察告訴民眾依法拍攝需取得他同意,並從大樓監視器看得到警察擋掉民眾錄影的畫面,該新聞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 對此,高雄市長陳菊今日在治安會報還指出,法令之解釋,不應妨害人民之基本權益,請高市全體警察同仁於執行勤務時,在不妨害公務執行的情況下,應尊重當事人自行錄影錄音保全證據之權利,以保障人民在司法上之權益。「高雄是人權的城市,高雄的警察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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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之強者莫之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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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214.211
推 :..................1F 01/22 01:15
推 :那百貨公司的監視器有無違反個資法2F 01/22 01:15
→ :那如果拍的人是記者呢? 新聞自由跟隱私權誰大?3F 01/22 01:15
→ :執行公務 公權力時也需要隱私? 乾脆都暗著來好啦4F 01/22 01:16
→ :憑什麼把每個人都當小偷嫌疑犯監視5F 01/22 01:16
噓 :限制基本權之主體不得主張基本權...很明顯這違憲了6F 01/22 01:16
噓 :為了維護個人隱私及個資法保護,高官貪汙禁止錄影錄音存證。7F 01/22 01:16
推 :既然是公務 為啥不能拍 法務部他媽當戒嚴逆?8F 01/22 01:16
→ :他說可以拍警察名牌和號碼,但沒臉誰知道是不是真的?9F 01/22 01:17
噓 :過度擴張隱私權的惡法 警察國家 專挑自己喜歡的講10F 01/22 01:17
噓 :原來隱私是對公務員的…11F 01/22 01:17
→ :根據法務部說法 你在路上也不能盯著人一直看...12F 01/22 01:17
噓 :果然學法的都學到腦筋燒掉了...13F 01/22 01:19
→ :裡面說的很詭異,警察不同意,但是警察不能動你,只能告你14F 01/22 01:19
→ :而他也沒權力沒收你的設備,至於妨礙公務要看對方有沒暴力
→ :不過如果警察一直撥搶你的手機一一這樣這到底算啥?
→ :而他也沒權力沒收你的設備,至於妨礙公務要看對方有沒暴力
→ :不過如果警察一直撥搶你的手機一一這樣這到底算啥?
→ :有異議可以去聲請釋憲吧17F 01/22 01:21
噓 :照警備總部所屬法務部的說法,法務部的招牌平常也要遮起來18F 01/22 01:21
噓 :馬的隱私最好是擴及公務,那辦案要不要有隱私?19F 01/22 01:22
噓 :那林益世案是打算主張證據不合法 無罪開釋?20F 01/22 01:22
→ :這是用隱私權和個資法打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21F 01/22 01:22
→ zzxcasd …
噓 :哪有人這樣解釋的啊23F 01/22 01:28
噓 :國民黨 狗改不了戒嚴24F 01/22 01:28
噓 :陳雲林25F 01/22 01:41
噓 :這屁眼大的官真的念過法律嗎26F 01/22 01:48
噓 :官字果然是兩個口27F 01/22 01:48
噓 :這根本站不住腳阿 那街上的監視器是不是都要先拆掉28F 01/22 01:55
噓 :反正沒人要求釋憲呀29F 01/22 01:58
噓 :水溫愈來愈高了,現在連民眾自保的路也要堵死30F 01/22 02:01
→ : 這可以稱之為"014條款"嗎??31F 01/22 02:15
→ :那如果警察錄影時以保護個人隱私拒絕錄影,警察權與隱私法何重32F 01/22 02:19
噓 :首蝗表示33F 01/22 02:26
噓 :溫水煮青蛙34F 01/22 03:44
噓 :這政府35F 01/22 07:15
噓 :36F 01/22 08:25
→ deann …
噓 :在公開場合哪來的"隱私",那被google街景拍到的都可以38F 01/22 09:02
→ :去告google侵犯隱私了?
→ :去告google侵犯隱私了?
推 :偷看公文 根據大清律..40F 01/22 09:19
噓 :這是什麼惡法,鄉民們,抗爭求公投吧41F 01/22 09:49
噓 :警察執行公務時不能算平民啊,爛死了!!!!42F 01/22 10:45
噓 :......43F 01/22 11:04
→ :太好笑了,那現在執勤時他們都會配帶那種夾在衣服上錄影機44F 01/22 11:10
→ :說好聽是保護自己怕民眾誣賴,那這樣是不是也違反民眾隱私啊
→ :你開單就開單,錄什麼影啊
→ :說好聽是保護自己怕民眾誣賴,那這樣是不是也違反民眾隱私啊
→ :你開單就開單,錄什麼影啊
噓 :47F 01/22 12:02
噓 :法務部的解釋擴大過頭了吧48F 01/22 15:50
噓 :荒唐的笑話49F 01/22 21:27
噓 :胡說八道,解釋是這樣解釋的50F 01/22 21:48
噓 :警察拍人時是警察,被拍時是民眾,所以只准拍人不准被拍
→ :法務部意思是這樣?
→ :執法時的身分是警察就警察啊
噓 :警察拍人時是警察,被拍時是民眾,所以只准拍人不准被拍
→ :法務部意思是這樣?
→ :執法時的身分是警察就警察啊
噓 :54F 01/23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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