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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標題 Re: [長恨] 被神經病告了
時間 Sun Jul 22 06:54:25 2012
幫忙留備分
基本上不是你想拍就能拍的
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
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 即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
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
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因此,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
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份,並禁止發行再版。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則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
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應構成對其
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
重點是備分
※ 引述《intandem (simultaneously)》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1G2n5w8X ]
: 作者: intandem (simultaneously) 站內: Hate
: 標題: [煩耶] 被神經病告了
: 時間: Sun Jul 22 04:30:47 2012
: 前天搭捷運時,看到一個年輕男子佔著博愛座位,看了就非常討厭,雖然當時車上是沒有
: 老人或孕婦跟小孩,但看他一個年紀那樣輕又霸著博愛座就覺得看他很不順眼,大概過了
: 3.4站之後,已經有很多一般座位了,那個傢伙還是翹腳坐博愛座,這時我終於忍不住了
: 我就很不客氣的對他說:先生,旁邊有座位,你不要坐博愛座,去坐旁邊的博愛座好嗎??
: 那不要臉的傢伙竟然回我:甘你什事?請問你憑什甘涉我的人生自由?現在車上空位
: 一堆,周圍也沒須要博愛座的乘客,我為何非得坐一般座不可?
: 我就回那不要臉的傢伙:博愛座就是給老人小孩坐的,請你去做旁邊,不要坐博愛座
: 那不要臉的人竟然很淡定的翻我一個白眼接著就不甩我了
: 當時我氣到拿出手機開錄影,想說把他坐博愛座翹二郎腿的模樣拍下來,再傳到youtube
: 讓他出名一下,搞不好會有網友對他發動人肉搜尋讓他上新聞被罵到狗血噴頭
: 沒想到他竟然起身看我手機對我說:你沒有權利這樣亂拍攝我!!!
: 如果我拍他的話,就走著瞧,他一定會告我!!!
: 當時我心想,這男的也太不要臉了吧?!坐博愛座已經夠不要臉的了
: 請他滾離博愛座去坐其它地方不甩我就算了,現在要拍他他還說要告我???
: 這時他就又坐回博愛座了,硬是不滾到其它座位就是,而且還惡狠狠的瞪著我
: 看我有沒有拍他!!
: 這時我就對他說:"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
: 他竟然大言不慚的回我 :你這句話是什意思? 現在車上又沒需要坐博愛座的老弱婦孺
: 而且車上空位一堆的,為何我一定要坐一般座啊?你現在在亂講個什東西?
: 接著他就很生氣的拿出手機在把玩
: 我後來又請他去坐一般座,他又開始不甩我了,我就用非常不削的語氣對他講
: "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啊?" 我就搖搖頭,準備下車,當時車上很多人都在看我跟他的對話
: 但就沒人出面協助我把那位不要臉的男子趕離博愛座!
: 就正當我要下車時,那男子跟了上來對我說:
: 你剛剛那樣的行為實在太可惡,根本就是在侮辱他,他要對我提告公然侮辱
: 我就回他:你在恐嚇我是不是啊你?你要告就來告啊,我才不怕你
: 他就要我跟他去站務員的窗口報警處理
: 我當下覺得這神經病是不是有問題啊?是要告我什???他霸著博愛座不放本來就有錯
: 接著搭手扶梯時,他還說既然我要跟他盧,那現在他就要好好的處理這一件事
: 過程中他一直說要告我,口氣超差的
: 看到站務員後我就把剛剛在車廂內發生的事完全跟站務員說
: 我還跟站務員還有到現場的警察說他剛剛恐嚇我,而且搭手扶梯上來時還一直罵我
: 然後我就跟他在站務員那個位置一直爭論博愛座的事
: 最後他就對警察說:我對他說"這世上怎會有你這種人?"這句話是在侮辱他
: 那不要臉的人竟然口氣很淡定的對警察說:那一句話他覺得是一種侮辱,他主觀是如此認定
: 而且旁邊那些聽到我對他講這句話的人當時也都看到我跟他在吵架,那我又對他講那句話
: 也就是大家都會認為是我在罵他,那樣就是客觀的認定那句話是在貶低他
: 所以他要對我提告"公然侮辱"而且他還講他是要告我,我卻將因為他要告我就對站務員跟
: 警察講他對我恐嚇,又說他一直罵我是不實的指控,是在亂講話,他說從起爭執到窗口
: 他為了自保已經開錄音,足以證明搭手扶梯至窗口的那個期間他並沒對我有言語的侮辱
: 及人身攻擊,針對我的行為他要告我緋謗,後來他真的提告了,而我也做完筆錄
: 只能說真的有夠倒楣的
: 而且現在這社會不要臉的人怎會這樣多啊???明明就自己理虧還發揮神經病的精神
: 亂告人
: 幹你老母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7.100.215
→ :重點怎麼定義"侵害" 隨便街上照一張 幾百人可向我請求?1F 07/22 06:57
就不要亂拍啊,不是每個人都那麼閒會去告,不過如果到妨害他人權益名譽之類的那就肯定會有問題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6:58)
推 :拍可以 但散布就有問題2F 07/22 06:58
→ :問題不是在"拍" 是在後面的處理
→ :問題不是在"拍" 是在後面的處理
推 :拍了不是拿去商業,或是惡意散布應該不會有問題吧4F 07/22 07:01
→ :公佈對方惡行不算不法意圖吧?
→ :打錯,不法侵害
下一篇的講解比較清楚,基本上網路上搜尋到的法律解釋為﹔→ :公佈對方惡行不算不法意圖吧?
→ :打錯,不法侵害
拍攝人物攝影作品是否需被攝人之同意,其所涉及的並不是著作權的問題,而是民法上人
格權中肖像權之問題。從著作權法之觀點言,人物攝影之成果為攝影著作,除有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情形外,以實際為攝影之人為著作人,享有該攝影著作之著作人格
權及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利用該著作,不問其利用為商業或非商業性。從民法上人格權
中肖像權觀點言,原則上,未經他人同意,逕予拍攝,將構成侵害肖像權,如將其公開,
也可能侵害其隱私權。不過,如果是單純為新聞報導之目的,則應可被認為未構成侵害肖
像權或隱私權。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06)
推 :不過如果根本沒有惡行呢?7F 07/22 07:07
啊就侵犯肖像權+毀謗啊不知道硬逼人家要起來不准坐沒需要讓位的博愛座
算不算妨害自由就是了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09)
推 :現在肖像權保護的這麼廣喔,我還以為針對拿去使用商業8F 07/22 07:08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要三思而後行啊※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12)
推 :這故事沒什麼問題,觸犯太大法條了,但針對錄影9F 07/22 07:14
→ :以後跟別人吵架錄影存證可能會侵犯肖像權!
→ :這點比較驚訝
→ :以後跟別人吵架錄影存證可能會侵犯肖像權!
→ :這點比較驚訝
推 :不對啊 在公開場所沒有拍攝沒有肖像權吧12F 07/22 07:15
可以仔細看一下故事內容喔※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16)
推 :不對,只要聲明了不想要被人拍照,硬要拍,那就有犯法了13F 07/22 07:17
推 :我指的是1F說的情況14F 07/22 07:18
→ :重點是有把握確定必能得賠償嗎?15F 07/22 07:19
看法官啊推 :不過其實也只有犯民法,也沒差,刑事應該都沒問題16F 07/22 07:19
→ :民事求償大不易
雖說大不易,不過還是有風險,何苦犯難呢?→ :民事求償大不易
假設某正妹不想被某痴漢拍照回家意淫
這時候這條法律就有保障正妹肖像權的正義了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22)
→ :問法院吧~反正就只是主張而已~~判又不是鄉民~~18F 07/22 07:24
推 :之前在m01有滿多人對「街拍」做過一些法律上的解釋19F 07/22 07:27
這個我不清楚,不過我清楚如果有人要拍你,而你不願意是有權叫對方不要拍,如果對方執意,你也有法律上的權利告對方侵害肖像權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28)
→ :最麻煩的情況是 你對著人群中的一個正妹拍照20F 07/22 07:28
→ :結果她走過來跟你說不想讓你拍 請你刪掉
推 :拍照民事上不容易認定 但刑事上她強迫你刪掉構成強制罪
那就請正妹們以後直接叫警察就好→ :結果她走過來跟你說不想讓你拍 請你刪掉
推 :拍照民事上不容易認定 但刑事上她強迫你刪掉構成強制罪
不然哪天你的女友,老婆,女兒,姊姊,妹妹被痴漢拍照回家打手槍.....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33)
推 :警察也沒權力叫珊照片~要刪只能請法院請除去人格權侵害23F 07/22 07:42
那還是得叫警察來做筆錄啊※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44)
推 :用網路找的解釋可能不夠詳盡喔...最好是請專業法律諮詢24F 07/22 07:46
噓 :你擴大解釋了25F 07/22 07:50
→ :在公眾場合對肖像的保護 前提是對他人利益造成傷害
→ :在公眾場合對肖像的保護 前提是對他人利益造成傷害
推 :民事的找警察來要幹嘛~27F 07/22 07:52
好像是耶看來只能找證人了
→ :只拍照完全不違法28F 07/22 07:52
→ :拍照純欣賞也不違法 你甚至可以說你是在拍公眾場所
→ :拍其他人事物 拍照對象自然入鏡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55)→ :拍照純欣賞也不違法 你甚至可以說你是在拍公眾場所
→ :拍其他人事物 拍照對象自然入鏡
推 :所以照MAJOR大的解釋~我跟別人吵架錄影應該就沒問題了31F 07/22 07:56
推 :純蒐證可以 但是你放到網路上可能就有問題了32F 07/22 07:56
我覺得還是要看法官如果有物證
好像還是有問題
這邊的討論說有犯到刑事了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164&t=169509&p=1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57)
→ :因為假設你在敘述中有造成他人名譽損害 是有法律責任33F 07/22 07:57
※ 編輯: saniblue 來自: 114.27.100.215 (07/22 07:59)→ :但公眾場合拍照這件事來說 只要手段正當(無妨礙秘密)34F 07/22 07:58
推 :無侵害他人權利(例如放到網路上、獲取營利)是沒問題
→ :的。因為是在"公眾場合"
推 :而且要告也不是那麼好告 你告的人還要負起侵權的舉證
→ :證明對方拍照這個舉動 造成你某項權利受損才有可能
→ :告的成
推 :無侵害他人權利(例如放到網路上、獲取營利)是沒問題
→ :的。因為是在"公眾場合"
推 :而且要告也不是那麼好告 你告的人還要負起侵權的舉證
→ :證明對方拍照這個舉動 造成你某項權利受損才有可能
→ :告的成
推 :了解~剛也在想侵權不是都要受有損害為要件~民法不熟><40F 07/22 08:09
→ :不過如果就你的推文看來,放到網路上的話就很好舉證吧?41F 07/22 08:11
推 :除非是放到網路上...不然癡漢偷拍放回硬碟爽你也不知道42F 07/22 08:12
推 :若正妹系經整形產生,此時是侵害肖像權還是著作權(誤)43F 07/22 08:13
→ :想問的是~如果是吵架被打~被罵~之類的~我放到網路44F 07/22 08:13
→ :也算是侵害對方名譽嗎? 就是所謂的爆料???
→ :也算是侵害對方名譽嗎? 就是所謂的爆料???
推 :就算放到網路上也很難舉證 第一 像是部落客拍正妹46F 07/22 08:14
→ :這種事 你拍照的人除非能指出對方放這張照片 對你的
→ :人格權造成侵犯(譬如名譽受損) 或是對方本身就有在
→ :販售肖像(被拍的當事人) 你拍這張照會影響銷路等等
推 :不然也很難告的成 頂多就是你靠著這張照傳廣告錢了
→ : 賺
→ :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不當得利)
→ :這種事 你拍照的人除非能指出對方放這張照片 對你的
→ :人格權造成侵犯(譬如名譽受損) 或是對方本身就有在
→ :販售肖像(被拍的當事人) 你拍這張照會影響銷路等等
推 :不然也很難告的成 頂多就是你靠著這張照傳廣告錢了
→ : 賺
→ :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不當得利)
→ :這個案例沒有侵犯到肖像權53F 07/22 08:23
→ :不過這也要有明確的侵權舉證啦 證明對方的確是因為你54F 07/22 08:25
→ :這張臉才賺這麼多錢
→ :你說的吵架時的拍攝 假如對方說不給拍 你也可舉 民法
→ :149正當防衛 用正當手段為維權而拍攝
→ :你交給警方作為證據或自行留存 但放到網路上就會
→ :這張臉才賺這麼多錢
→ :你說的吵架時的拍攝 假如對方說不給拍 你也可舉 民法
→ :149正當防衛 用正當手段為維權而拍攝
→ :你交給警方作為證據或自行留存 但放到網路上就會
推 :此風不可長 XDDD59F 07/22 08:35
→ :有侵權"疑慮"(多半是名譽)60F 07/22 08:36
→ :那請問壹周刊怎麼沒被告到倒61F 07/22 09:08
推 :壹週刊有被告喔 小S事件用長鏡頭拍私人場所就被告62F 07/22 09:10
推 :周刊也有出版營利阿 有很多還是偷拍的63F 07/22 09:10
→ :妨礙秘密定讞 不過最常見應該是內文的妨害名譽64F 07/22 09:10
推 :解釋規解釋,每人不同!!單就法條端看,須有商業用途丫65F 07/22 09:46
→ :博愛座應該是指需要優先讓坐而不等於不能坐吧 不知道那位66F 07/22 10:54
→ :男生在周圍還很多位子的前提下為何不能坐在博愛座 而且員PO
→ :上來討拍的文字裡充滿幹意 當時講話應該不會太好聽 被告意外?
→ :男生在周圍還很多位子的前提下為何不能坐在博愛座 而且員PO
→ :上來討拍的文字裡充滿幹意 當時講話應該不會太好聽 被告意外?
推 :住海邊..害捷運空一堆博愛座沒人敢做..怎麼不去拯救世界69F 07/22 11:02
噓 :那狗仔不就完了~被告不完的70F 07/22 11:04
→ :肖像權不是這樣用的71F 07/22 11:50
噓 :原po這種人很無聊,腦筋僵化,車上又不是沒座位,住海邊嗎?72F 07/22 12:28
噓 :噓原po 又沒需要坐博愛座的人 誰規定不能坐......73F 07/22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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